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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要素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构成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必要因素较多,但主要的是下列22种要素:可行性研究。列出上述22个要素,其目的在于梳理本书的主题——索赔、争端与仲裁。因为,它们是构筑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基本单元,是提升国际工程/货物/服务管理理念的有机结合元素。承包人通过银行向雇主开具的担保承包人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负责维修的经济担保书

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要素解析

构成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必要因素较多,但主要的是下列22种要素:

(1)可行性研究(Feasibility study)。

(2)招标与投标(Invitation/Call for tender,Submission of tender)。

(3)国际工程承包(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4)交易的磋商(Negotiation for transation)。

(5)商品交易所(Commdity exchange)。

(6)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7)代理(Agency)。

(8)包销(Exclusive sale)。

(9)拍卖(Auction)。

(10)寄售(Consignment)。

(11)套期保值(Hedging)。

(12)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13)有价证券(Portfolio)。

(14)专利/商标/专有技术(Patent/Trade mark/Know how)。

(15)进料/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Supplied materials)。

(16)合同(Contract)。

(17)出口合同的履行(Perform of export contract)。

(18)进口合同的履行(Perform of import contract)。

(19)涉外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 with foreign element)。

(20)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21)索赔(Claim)。

(22)仲裁(Arbitration)等。

列出上述22个要素,其目的在于梳理本书的主题——索赔、争端与仲裁。由此可见,除了要素(21)与要素(22)对索赔与仲裁进一步地论述外,从要素(1)到要素(20)均是潜在“争端”的相关/必要因素,并且缺一不可。因为,它们是构筑国际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基本单元,是提升国际工程/货物/服务管理理念的有机结合元素。只要弄清了这22个主要因素,才能对国际惯例诸如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国际货物贸易惯例、国际货物运输惯例和国际货物保险惯例有透彻肺腑的了解,否则,那将只是肤浅的感觉,这也是在国内亟待运用国际惯例来获得索赔的关键

(1)可行性研究(Feasibity study)。它是对项目机会进行深入而详尽的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方案的可行性,并选择出最佳方案。其资料、数据及计算结果的精确度要求达到±10%。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将研究的基本内容、结论和建议用规范化的形式诉诸于文字,成为最终文件,以提交投资决策者作为最后决定的基本依据。其基本框架为:项目概况;市场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及各项生产条件;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组织机构及项目地址、人员配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财务和经济评价;结论和建议。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和环节,是投资决策的集中体现,其重点是研究投资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2)招标与投标(Invitation/Call for tender,Submission of tender)。招标是指由买方或招标的一方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购买的商品或拟兴建的工程项目的各种条件和要求,邀请卖方或承包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程序前来投标的行为。投标是指由卖方或承包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招标人所提条件和要求,以填招标单的形式向招标人发盘,争取达成交易的行为。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投标文件实际上是一个有效期直到决定中标人为止的发盘,投标人在投标时通常还要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招标人开立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以保证一旦中标,即履行投标诺言。招标人开标时要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作为中标人。在货物买卖中,招标与投标实属竞卖性质的贸易方式。

1)招标方式。一般分为两大类: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谈判招标、单独招标)。

2)招标程序:①成立招标机构(由雇主或委托有关机构);②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委员会或专业咨询公司负责);③发布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资金来源、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及招标文件的价格);④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愿意参加投标的承包人进行全面审查,排除不合格者);⑤编制报价文件(承包人认真分析研究招标文件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编制此文件);⑥递送标书(承包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交至招标机构并签收);⑦开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所有投标书启封,且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⑧评标(招标人对所收到的合格的投标书,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并选出中标候选人的过程);⑨定标前谈判(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最后确定中标人);⑩定标(决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⑪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与雇主签订合同,同时递交履约保证书)。招标投标运作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运作指南》一书[81]

(3)国际工程承包(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价格形式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范围划分为工程咨询合同、施工合同、工程服务合同、设备供应与安装合同、交钥匙合同、交产品合同;按承包方式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二包合同。国际工程承包中的主要保函为:

1)投标保函。投票人通过银行向雇主开具的保证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书以及中标后与雇主签订合同的经济担保书(投标价格的0.5%~3%)。

2)履约保函。承包人通过银行向雇主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合同总额的5%~10%)。

3)预付款保函。承包人通过银行向雇主开具的担保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偿还雇主预付的工程款的经济担保书(合同金额的10%~15%)。

4)工程维修保函。承包人通过银行向雇主开具的担保承包人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负责维修的经济担保书(合同金额的2%~10%)。

5)进口物资免税保函。适用于免税工程,担保内容是承包人不能将进口物资用于其他工程或出租进口施工机具。

(4)交易的磋商(Negotiation for transation)。共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还规定发盘应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货物的数量及价格或规定数量、确定价格的办法。另外发盘都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发盘人不受约束。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被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4)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迟于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在接受的撤回和修改上,上述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应予撤回。

(5)商品交易所(Commodity exchange)。它是一种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一定规则,买卖特定商品的有组织的市场,又称期货市场(Futures market)。只限正式会员在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会员有的是企业或其代理人,也有的是专门代客买卖、赚取佣金的经纪人。交易所备有标准期货合同,买入或卖出的均是一份或若干份的期货合同,在到期交割(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契约进行钱货两清的授受行为)前,买方或卖方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同等份数和相同交货期的合同,履行其合同义务,即所谓“对冲”,而不必以实物交割。买卖期货合同时,只需按合同总值缴纳一定比率的履约保证金(Margin)并支付经纪人佣金即可。期货交易具备有发现价格与规避风险两大基本功能,为投机者提供了一个理想的交易场所。

(6)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检证的主要作用:

1)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2)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端的凭证。

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常见的商检证种类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

(7)代理(Agency)。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作为委托人通过其委派的代表即代理人,在国外向客户招揽生产、订立合同,或办理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宜的销售代理。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按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大小,代理分为总代理、一般代理、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指在规定地区或国家内,对特定商品由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业务,也即在一定时期和指定地区内,代理人对限定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独家代理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独家代理人收取佣金,不承担经营风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不承担履行委托人与买方之间的合同的责任。

(8)包销(Exclusive sale)。包销指卖方给予国外买方即包销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以独家经营某种商品的权利;卖方保证在指定地区只将指定商品销售给包销人,包销人则往往要承担只能向卖方购置指定商品的义务,并限定在约定的地区内销售,同时提供商情、宣传和必要的售后服务。包销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买卖关系,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下卖方供应的指定商品,并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地区销售,在购销经营中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包销业务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由包销协议确定的。包销协议包括包销的商品、地区、期限、数量或金额、专营权以及有关广告宣传、市场报告、售后服务等工作责任的内容。

(9)拍卖(Auction)。拍卖是一种现场实物交易,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公开叫价,把事先经买主验看过的货物逐件、逐批以击槌成交的方式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它是一种公开竞买的贸易方式。一旦拍卖成交,除非商品不真实或具有隐蔽的缺点,不论拍卖者还是货主,对商品品质一般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出现拍卖成交后不履约的情况,通常要求事先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有的拍卖行规定只允许经过注册的经纪人叫价。按叫价的方式不同,拍卖可分为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及密封递价拍卖或称投标式拍卖。政府机关和海关处理物资时常用递价拍卖。

(10)寄售(Consignment)。寄售指货主即出口国的寄售人根据事先与进口国的代理人或专营寄售的经纪人签订的寄售协议先将货物运交约定的代售人,委托代售人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办法,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代售人将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在扣除代售佣金和有关费用后,汇交寄售人。代售人在货物抵达后尽力推销,但对货物能否出售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寄售期满,代售人有权将未售出的货物退回。货物在出售前,所有权仍归寄售人,但代售人在收到货物后,有责任保管货物,如由于代售人的过失而使货物丢失和受损,一般来说,代售人要承担责任。代售人不用垫付资金,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寄售人则要承担货物出售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11)套期保值(Hedging)。套期保值习称“海琴”,是一种转移价格风险的手段,即在卖出(或买入)实际商品的同时,在商品交易所买入(或卖出)同等数量的期货。这种等量而相反的买进和卖出,可减少或避免因货价的变动而造成的损失,实际货物买卖的价格损失,从期货的盈利得到补偿或部分补偿,其前提条件是期货市场与实货市场价格运动的同向性。套期保值又可分为卖期保值和买期保值。因此期货合同交易分为:投机和套期保值。投机人在行市看涨时买进期货合同(“买空”或称“多头”),行市看跌时抛出期货合同(“卖空”或“空头”)。正是由于期货市场大量投机者买空卖空活动为实货交易者的“套期保值”创造了必要条件,因此投机者成为实货交易者转嫁价格风险的对象。

(12)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补偿贸易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或技术,并以该进口设备或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或相关产品或其他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价款的融资交易方式。在中国,凡利用国外贷款购置设备进行生产,然后以返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偿还贷款的,也属补偿贸易。开展补偿贸易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对外磋商、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等业务过程。一般签有三种合同:①补偿贸易协议(总合同);②引进项目进口合同;③补偿产品出口合同。开展此贸易重点要注意以下问题:①引进的设备与技术既要先进又能适应我方实际需要,价格要合理;②贷款尽可能直接利用设备出口国的,利率较低且稳定的出口信贷,不管采取何种支付方式,要保证先收后付;③应尽量争取以直接产品抵偿,慎重选择客户,规定返销产品的作价等。

(13)有价证券(Portfolio)。债券是证明债权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到期取回本金的约束性证券。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的证书。有价证券一般分为政府债券、公司证券、可转让的大额存款单。政府债券又分为中央政府债券(国库券、中期证券、政府公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公司证券指的是公司企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各种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证券的总称,它分为:

1)公司债券。工商企业或财务公司对外借债的一种债权凭证,由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债券持有人作出承诺,在一定期间按票面金额还本付息。

2)公司股票。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人参与红利分配并行使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

3)商业票据。属无抵押品的短期本票,期限一般在270天之内,大多以贴现方式发行,不附息券,在票面上也不写明利率。

4)投资公司证券。即投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及债券,以此举所筹资金再去买卖其他公司的证券来赚取利润和利息。可转让的大额存单是银行向存款人发行的证明存款人拥有的存款凭证,存款单不记名,持单人可随时在次级市场把它出售转让。(www.xing528.com)

(14)专利(Patent)、商标(Trade mark)、专有技术(Know how)。专利是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核查认定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法定权益。未获专利所有者的同意而擅自使用其专利,即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专利通常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为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为商品加上的文字、名称、记号或综合标志。商标象征着商品的信誉,商标权是一种专用权,具有独占的作用,只要商标所有人依法取得了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种商标的专用权,任何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这种商标或相似的商标,否则即为侵权。专有技术一般指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它是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流程,以及为此目的而建立某一企业所需要的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国际商会已将其列入工业产权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计划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15)进料/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imported/Supplied materials)。进料加工是指用自有外汇国际市场购买原材料、元器件或零部件,按自己的设计加工装配成成品再行出口销往国外市场,此种做法自主性强、利润和创汇率较高,要选择好生产能力强、销售有把握的产品进行经营。来料加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承接方)承接国外厂商(委托方)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由委托方附带提供某些设备或技术,按照委托方的品质、规格、款式等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其成品按规定的时间交给委托方。如果委托方提供元部件、零配件,必要时也提供某些设备或技术,由承接方按照委托方的设计、工艺等要求进行装配后将其成品交给委托方的,就称为来件装配。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来件装配,承接方都只收取工缴费,不负责销售盈亏。

(16)合同(Contract)。根据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须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有对价(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或约因(指当事人签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内容,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调整交易双方经济关系和规定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一般包括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部分。

(17)出口合同的履行(Perform of export contract)。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在履行出口合同过程中,通常要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备货与报验: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妥货物并申请报验。

2)催证、审证、改证:在履行以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合同时,要敦促买方按时开证;对方开证后,要按合同规定严格审核;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后,如发现有问题或有出口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改证。

3)租船订舱:在C&F及CIF条件下,卖方应及时办理此项手续,签订运输合约。

4)装运、报关、投保:出口货物备妥并报验后,在装船出运之前,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方可装运。在CIF条件下,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5)制单结汇:出口货物出运后,应按照信用证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在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预付结汇手续。出口结汇单据务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常见的结汇单据有:汇票、提单、发票、保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GSP forma)、装箱单、商检证、装船通知等。

6)违约及其处理:当一方违反合同而采取任何一种处理办法时,都不影响受损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18)进口合同的履行(Perform of import contract)。在履行进口合同时,通常要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开证与改证:进口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对外开证,信用证内容以合同为依据,详细列明。信用证开出后,若因某些原因需要修改,应区别情况予以修改。

2)租船订舱:应及时根据预计装运期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并将装运船名、船期通知卖方,此为FOB条件下进口。

3)投保:在FOB、FCA、CFR、CPT条件下成交的进口合同,货运保险需由进口方办理,一般采用预约保险或逐笔投保。

4)审单、付款:卖方交货后,将所有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开证行或有关指定银行,银行(通常还有进口人)必须认真、谨慎地审核有关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付款赎单或予以拒付。

5)报关、报验和拨交货物:货到卸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进行验关,在收取关税后予以放行。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若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局出具的证书,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索赔。上述工作完成后,货运代理提货、发货给订货单位或使用单位。

6)对外索赔:进口方依据合同及有关的证明文件,根据不同的责任,可向卖方、船方、保险公司分别索赔,索赔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出。根据惯例,在卖方同意赔偿前,买方必须保持货物的原状并妥为保管,还须按情况采用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19)涉外经济合同(一)(Economic contract with foreign element)。它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Offer),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Acceptance)而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是分别调整中国涉外经济关系和国内经济关系的两项单行的法律,各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规定: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成立。

2)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告成立。

3)凡依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后,合同方可成立。

(19)'涉外经济合同(二)。涉外经济合同的无效是指涉外经济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为: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

2)订立合同的中方当事人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授予对外经营权的。

3)订立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超越其批准的经营范围的。

4)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作否认表示的除外。

5)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6)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未经批准的,或者其重大变更或权利、义务转让未经原审核机关批准的。

7)一方当事人采取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以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为要挟与之订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条件订立合同的。

8)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项目而订立合同的。

9)合同内容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19)''涉外经济合同(三)。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可以采取:

1)赔偿损失。

2)违约金。

3)中止履行合同。

4)解除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必须:①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应符合:

1)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变更合同的通知和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对方得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合同。

3)因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裁决终止和协议中止。

(20)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有所谓“契约失效”的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方式,将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还应按约定的办法出具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21)索赔(Claim)。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索赔有三种不同情况:①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②凡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索赔;③如系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提赔。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索赔办法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22)仲裁(Arbi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端,如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可采用仲裁。如贸易双方签订仲裁条款: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端,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端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使仲裁庭取得对争端案件的管辖权。仲裁条款的内容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裁决对双方在法律上均有约束力。《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根据仲裁协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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