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际惯例的管辖区分,用于现代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的惯例(见表2.1)可分为:
(1)国际范围的惯例即由联合国、国际商会等全球性的官方或民间机构组织制定并认同执行的国际惯例,如表2.1中的序号1~21所示。
(2)跨国地区的国际惯例,诸如欧洲、美洲等跨国地区制定的统一惯例(见表2.1中序号48、序号49、序号56、序号57)。
(3)以某一国家的城市/首都冠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制定并在全球通行的国际惯例,如表2.1中序号22~24、序号26~28、序号37~39、序号60、序号66~67所示。
(4)各个国家按国际惯例并结合本国国情各自制定并被参加《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其他国家认同与执行的惯例,如表2.1中序号25、序号29~36、序号40~45、序号47、序号50~54、序号58~65、序号68~75、序号77~78所示。
(5)国与国之间制定的双边惯例并被其他国家(地区)所认同与执行的,如表2.1中序号46、序号48、序号55、序号76等所示。
另外,作为现代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和仲裁的国际工程/服务两类采购的适用国际惯例,还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彩虹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ICE)制定的一套ICE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ICE合同条件的继承与发展。在现代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中,往往是承包人偏爱FIDIC合同条件,而雇主和分包人则偏爱ICE合同条件。ICE的联系:
ICE—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One Great George Street,
Westminster,London SWIP 3AA,U.K.(www.xing528.com)
Tel:44-171-2227722
Fax:44 171 2227500
Telex:935637 ICEASE
表2.1 适用于现代水利水电建设索赔、争端与仲裁的主要国际惯例(公约、法律、规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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