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擒窃贼,应该是社会表彰的英雄,而擒贼毙命,则成为法不容赦的罪犯。擒贼者迟晓春打向行窃者头上的一棍子,使自己的角色转换为刑事公诉案的被告人。
2004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暂住梅川路管家宅的吉林省来沪打工人员孙立兵肚子不适,起身到住处路边如厕。影影绰绰,他看见不远处的一民居窗前有人影晃动,定睛一瞧,只见两人在用竿子从里往外挑东西。是小偷!有正义感的孙立兵立即起身叫醒同往一处的同乡张浩和迟晓春。3人合计一番,便采取行动追捉窃贼。
追捕声惊动了行窃者。在寻路而逃时,山东来沪的案犯李英喜脚力不胜,眼看被追速甚快的迟晓春赶上。李英喜“困兽犹斗”,捡起砖块向迟晓春头部砸去,迟敏捷地躲过了这一击。被激怒的迟晓春控制不住自己,挥起手中木棍朝窃贼头部打去。李英喜被击中当即倒地。赶来的另两位抓贼者与迟会齐后,对倒地的窃贼又是一番殴打。当他3人将抓获的窃贼提拎到当地居委会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时,窃贼李英喜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www.xing528.com)
这起见义勇为引出的命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经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处法医对死者鉴定,李英喜之死,系被人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与死因直接相关的迟晓春于是涉案被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被告人迟晓春虽然是为了捉窃者,而且是在窃者李英喜向其掷砖块后再用木棍击打李的,但迟晓春的行为已具备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迟的辩护人认为,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从案情看迟晓春的行为是在李英喜不法侵害实施完毕之后所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鉴于被告人迟晓春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对迟晓春适用《刑法》第59条,在法定刑以下对迟减轻处罚,判处迟晓春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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