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定刑来看,环境刑法立法的刑罚类型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一档单罚制的自由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刑法》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罪名还有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一档选罚制的自由刑或罚金刑。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定刑为选罚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342条“非法占用农地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他罪名还有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法定刑为选罚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一档并罚制的自由刑+罚金刑。如,《刑法》第343条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4)两档单罚制的自由刑。如,《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法定刑第一档为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为自由刑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罪名还有第413条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法定刑第一档为自由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为自由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构成要件要素上,第二档较第一档增加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后果要素)。
(5)两档选罚并罚并存,即低档选罚+高档并罚。如,《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法定低档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定高档刑是3到7年有期徒刑+罚金。其他罪名还有《刑法》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第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及第152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和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上述两罪在低档刑中选罚和并罚并存)。通常,这样的法定刑,是在低档刑中对自由刑或罚金刑进行选罚,高档刑中对自由刑和罚金刑进行并罚。(www.xing528.com)
(6)两档并罚制的自由刑+罚金刑。如,《刑法》第339条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法定低档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法定高档刑是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刑+罚金。其他罪名还有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三档并罚制的自由刑+罚金刑。如《刑法》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法定低档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法定中档刑是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刑+罚金,法定高档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其他罪名还有第341条第1款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在行为要素与对象要素与此罪名有所区别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综合来看,环境刑法规范在刑罚类型化上,对于具有监管职责的主体犯罪,一般采法定刑较轻的一档单罚制的自由刑;对于具有牟利性质的环境犯罪,一般都并处罚金;法定最高刑一般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走私性犯罪除外,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甚至可能处死刑);单位一般也可以构成环境犯罪主体。
不过,对于环境刑法规范的刑罚类型,环境刑法规范在适用上是无法处理立法上所存在的问题的。通常,将环境刑法类型化的现状同理想类型相比较,可以发现现行环境刑法规范(含相关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类型化不足与类型化过度两种倾向。类型化不足往往陷于繁琐,如司法解释中描述生活事实的描述性解释;类型化过度往往是高度概括,从而使得类型化过大,形成口袋罪。然而,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基本目标,决定了适用的类型化建构应该考虑刑罚之间的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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