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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类型思维变迁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法律适用的过程等同于三段论推理的涵摄过程,本身就是将复杂的司法实践简单化的结果。“涵摄”实际上只是对法律判决最后作出阶段的描述,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明力,但忽略了判决作出之前的思维阶段,并不是完整的思维过程。等置是把案件与规范进行等同处置,即案件与规范的相互契合过程。[5]正是在比较中,等置与涵摄的差异体现了出来:从形式上看,涵摄看起来是一个立体结构,比较是一个平面结构,但立体的形式掩盖了比较的实质。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类型思维变迁

法律适用的过程等同于三段论推理的涵摄过程,本身就是将复杂的司法实践简单化的结果。例如,在判决书中,最终的判决往往被表述为一个从大前提、小前提到判决结论的形式结构。“涵摄”实际上只是对法律判决最后作出阶段的描述,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明力,但忽略了判决作出之前的思维阶段,并不是完整的思维过程。在实际的思维过程中,可以更真实地进行描述的模式是“等置”模式。等置是把案件与规范进行等同处置,即案件与规范的相互契合过程。这也是一个对案件事实以规范为参照进行剪裁的过程,即按照规范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进行剪裁,并舍弃被认为不重要的特征。这些被舍弃的特征之所以是不重要的,是因为它们无法契合构成要件的要素特征,从而不能对判决的形成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实际上,发现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要素契合与否,都是在具体的个案中进行的。这个过程,也就是法律发现的过程。

“法律发现过程的科学性不在于把这个过程化约成为包摄的逻辑推论,相反,它的科学性只在于:澄清这个过程的复杂性,而且合理地反思所有在该过程中不是以形式逻辑得出的一切事物。法学方法必须认真地了解到:法学方法的核心不在于一个逻辑推论,而是在于一个比较——很可能是在一个‘案例比较’中,这种比较没有规范,没有规则,没有比较点是不可能的。”[4]法律发现过程中的比较从来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要遵循比较的规范与规则,但最关键的是选择可供比较的“比较点”。[5]正是在比较中,等置与涵摄的差异体现了出来:从形式上看,涵摄看起来是一个立体结构,比较是一个平面结构,但立体的形式掩盖了比较的实质。在具体的法律发现,也就是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寻找规范前提的过程中,比较点是在“法律的意旨”或者说“事物的本质”中寻找到的。“立法是将法律理念及未来可能的生活事实加以调整,法律的发现是将法律规范及真实的生活事实加以调整配合。这样的一种调整,这样的一种配合,这样的一种使存有与应然间的取得相对应,必须要有一个要件,也就是说要有一种第三者,在其中理念或者规范以及事实相合一,一个存有与应然间的中介。我们需要有一个架构,它能够将特殊与一般、因素与规范等同地表现出,一种在物的宇宙性,一种在实然中的应然。”[6]这种中介,就是“法律的意旨”或“事物之本质”。“法律的意旨”存在于法律规范中,但也同时存在于生活事实中;“事物之本质”存在于生活事实中,但也同时存在于法律规范中。因此,“法律的意旨”或“事物之本质”实际上正是存在于规范与事实的联结中。这种联结的载体不是“概念”,而毋宁是“类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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