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统一体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统一体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法律规范适用的过程是依据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合乎正义的处理的过程,从规范适用的角度来理解,方法论上的类型是将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体系要素与意义要素相统一的法律抽象。所谓“体系性的意义类型”,实际上是规范的体系要素与价值的意义要素的统一。由于类型是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体系要素与意义要素的统一,类型就可以将规范、事实与价值有效连接,并在相互之间形成制约关系的同时,能够保持相互之间的开放互动。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统一体

无论是刑法类型理论的认同者还是反对者,几乎都没有对“类型”下过明确的定义,绝大多数是通过描述类型的特征来间接地揭示类型的含义。最近,终于有学者对“刑法类型化思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类型化思维,是指对具有刑法意义的个别现象进行归纳、提炼即共性抽象,从而作出一定归类,进而又将归类在共性范围内予以个别解释或运用的刑法认知思维。”[1]刑法类型化思维的前提仍然是基于对“类型”本身的理解,然而,不同的视角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基于法律规范适用的过程是依据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合乎正义的处理的过程,从规范适用的角度来理解,方法论上的类型是将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体系要素与意义要素相统一的法律抽象。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统一,在类型上表现为“规范性的真实类型”;体系要素与意义要素的统一,在类型上表现为“体系性的意义类型”。当然,这肯定不是一种定义,但对类型内部特征的揭示,有利于我们认清类型的本质。

1.规范性的真实类型

“规范性的真实类型”,系拉伦茨的说法:“质言之,必须基于规范性的观点来从事选择及界分。由是,在形成类型及从事类型归属时,均同时有经验性及规范性因素参与其中,此两类因素的结合,正系此种类型的本质。”[2]这意味着,就类型而言,类型的形成系通过规范要素将经验要素进行选择的结果。规范要素中包含着法律上的抽象,这种抽象即是对经验要素概括之后所形成的要素特征,而这些要素特征又成为对新的经验要素进行拣选的规范依据。在此意义上,规范要素上的特征已经经过了对经验要素的抽象,明显带有抽象的经验特征。而经验中的事实要素之所以能够为规范性要素所选择,也正是因为其中包含着规范要素所概括出来的特征。也就是说,具体经验中的事实之所以能够依据规范要素被提炼出来,恰恰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有可能会多于)规范要素的特征。因此,在类型中,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相互包含并且互为基础,经验是可以被规范抽象的经验,规范是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规范。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在类型中的相互包含,为类型向规范以及经验事实的双向开放提供了基本前提。

2.体系性的意义类型(www.xing528.com)

仅仅将类型理解为“规范性的真实类型”是不充分的,因为类型中还包含有体系性的意义类型。所谓“体系性的意义类型”,实际上是规范的体系要素与价值的意义要素的统一。现代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体系化,按照诠释学的基本原理,对于个别法律规范的理解离不开对于该规范所在的法律体系的理解。但法律体系不仅仅是规范的体系,同时其中还贯穿着意义脉络。法律体系在外在结构层面表现为规范的体系,在内在的价值层面体现为意义脉络,并且意义脉络才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灵魂所在。作为外在规范的体系,法律尽管可以通过效力等级来确定体系内部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但无法有效面对具体案件提出的价值挑战,更无法应对社会变迁引出的价值变迁问题。但是,当外在的规范体系同时还是意义脉络体系时,意义脉络的存在,就可以为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及对现实社会事实的适应提供价值指引。

由于类型是经验要素与规范要素、体系要素与意义要素的统一,类型就可以将规范、事实与价值有效连接,并在相互之间形成制约关系的同时,能够保持相互之间的开放互动。在这样的视角下,传统的刑法漏洞观就会显现出新气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