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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适用及技术上的混合空白犯罪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罪状层面虽然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其特征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这就是在立法技术上使用的“空白条款”。因此,刑法上的空白条款也被称作空白刑法。不过,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实质性冲突。根据该规定,环境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所涉及的补充规范的范围,在刑法中实际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及技术上的混合空白犯罪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在罪状层面虽然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但其特征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这就是在立法技术上使用的“空白条款”。“构成要件行政从属性的问题,是环境刑法上一个极重要而还无法真正解决的难题,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导因于环境犯罪的行政法规指示(Verweisung auf das Verwaltungsrecht)和空白构成要件类型。”[43]空白构成要件,体现在环境刑法典经常运用的空白条款中。如果空白条款只出现在罪状部分,那么这个空白条款实际上也就是空白罪状。出现了空白条款或空白罪状的规范,都可以被称作空白规范。因此,刑法上的空白条款也被称作空白刑法。“作为委任命令的一种,有所谓白地刑法(空白刑法)(Blankettstrafgesetz;Blancostrafgesetz;lio en blanc seing)。即在刑罚法条中只明确规定法定刑,但是,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则委任于其他的法律、命令等。其他法令补充白地刑法中构成要件的空白部分的规范称为补充规范(充足规范、空白规范)(Ergänzungsnorm;Ausfüllungsnorm;Blankettnorm)。”[44]

1.“相对空白罪状+叙明罪状”的混合运用

环境刑法规范的罪状,在总体上看,体现为“混合空白罪状”或“混合空白条款”。根据刑法分则对构成要件的表述情况,环境刑法上的空白规范可以分为完全空白规范与不完全空白规范。“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件作出类型化表述,但仍需要参照其他有关规范或制度才能予以确定,此种情形可以称之为不完全空白罪状(或相对空白罪状)”。[45]之所以称其为混合空白罪状,是因为在环境刑法规范的罪状表述中,罪状并非是完全(绝对)空白罪状,而是不完全(相对)空白罪状与叙明内容的混合。在这种不完全空白罪状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要素至少有一部分是在罪状中有所体现的,这类似于叙明罪状;但也有一部分或通过明确或通过隐含式的表达,需要参照行政法规范或行政行为来予以补足方能对环境刑法规范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进行充分的认定。在此意义上,混合空白条款的运用体现出“相对空白罪状+叙明罪状”混合运用的特点。

从理论上说,空白条款有“空白犯罪构成”与“空白罪状”的区分,但严格说来,从环境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空白条款所空出来的部分,实为违法性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即某具体犯罪构成的要素。并且,“我国环境刑法空白罪状并非全然是立法者开出的空白支票,其名为空白罪状,实为融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于一体的混合罪状……换言之,空白罪状只是将部分前置性的条件委任给行政立法,而犯罪的本质要件仍然由《刑法》加以规定……”[46]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原第338条“重大污染事故罪”进行了修改,经修改后,“违反国家规定”为空白罪状,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特定有害物质的行为能否入罪,需以相关“国家规定”是否被违背为前提,而相关“国家规定”并没有在该条中详细列出,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相关审查。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等“行为要素”及作为行为“对象要素”的有害物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提到了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三种,并以“其他有害物质”作为一般性用语来兜底)的描述,则带有明显的叙明条款特征。因此,“相对空白条款”+“叙明条款”在逻辑上构成该条环境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

2.空白条款的协调机能(www.xing528.com)

基于环境刑法的特殊性,空白条款的运用具有特别的意义。“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罚责,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进行了直接衔接,而这类散见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性行政法律法规中,以违反其所规定内容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非自主性刑罚规范就成为一种包含在环境行政法中的附属性刑法规范,也即附属环境刑法规范。”[47]例如,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针对环境污染事故设置了刑事责任条款,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违反行政法规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形式上,空白条款是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协调统一的连接点,空白条款这一立法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刑事法律与专业性法律规范的衔接。“空白罪状具有保持刑法稳定的功能,同时又能解决刑法规范表述的通识性不能满足对部分犯罪行为表述的专业性需要之间的矛盾,表现出包容性和超前性的特征。”[48]通常,空白条款在保持刑法典的相对稳定、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还可以反向作用于环境行政立法,促进环境行政立法明确行政法中的处理与责任部分,促进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之间的衔接以及附属刑法规范的完善。虽然空白条款的存在使得刑法典中的条文保持了稳定性,但由于空白罪状的认定实际上取决于补充规范,而补充规范又处于变动之中,从而使刑法条文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社会适应力。

大量运用空白罪状付出的代价是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由于担心本应由法院进行的环境刑事违法性判断被行政机关侵夺,所以出现了这样的疑问,空白罪状是不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民主与法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罪刑法定同时要求法律满足专属性和明确性的要求,而空白条款却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交由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规定。不过,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实质性冲突。《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环境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所涉及的补充规范的范围,在刑法中实际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另外,空白罪状并不等同于需要价值补充的罪状。需要价值补充的罪状需要法律适用者根据社会上通行的一般社会价值等予以填补。这往往涉及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不确定概念及概括性条款。而空白罪状并非是一种完全开放的结构,其所空出来的部分,实际上主要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填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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