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法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以一个法条是否同时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即是否同时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将法条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两类。但是,作为法律规范的存在结构载体的法条,与依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划分出来的法条,并不一定存在对应关系。
1.完全法条
完全法条是指同时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也就是说,在完全法条中,“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被同时规定,两者并没有处于分离的状态。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中的某一个要素就不需要到其他法条甚至他种法律规范中去寻找。
如《刑法》第345条第1款关于“盗伐林木罪”的规定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罪状形态上,第1款属简单罪状,也似乎是环境刑法规范中唯一在表述上未直接规定“非法”要素的条款,然而却同样隐含了“非法”要素,因为从解释上来看,“盗伐”本身就是未经许可采伐的意思。第2款“滥伐林木罪”在罪状形态上则属空白罪状(环境刑法规范几乎全部有“非法”要素,在罪状形态上绝大多数属于“相对空白罪状”)。但第1款和第2款规定在规范的逻辑结构上均属于完全法条。按照逻辑结构进行区分,第1款其实包含了三个具有不同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第一个逻辑结构构成要件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法律效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逻辑结构的构成要件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法律效果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个逻辑结构的构成要件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法律效果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款则包含了两个不同的逻辑结构:第一个逻辑结构构成要件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法律效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逻辑结构的构成要件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法律效果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形式上,按照立法者在法典中的标号或续文,本条只有一个法条,但在法律规范适用的逻辑结构区分中,则为五个法条,而这五个法条中各有三个法条与两个法条分别对应着两个不同的罪名,即在相同的罪名下,出现了内部构成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又如,《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款以“非法”要素(实际上需要参照行政法规范或以行政行为作前提)+“行为”要素+“对象”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来进行规定,在罪状形态上更接近叙明罪状,在规范的逻辑结构上仍属完全法条,实质上包含了6个完整的逻辑结构。(www.xing528.com)
2.不完全法条
不完全法条,是指在逻辑结构上欠缺“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规定的法条。在环境刑法规范中,不完全法条在罪状形态上主要是引证罪状,如《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339条第3款进行了修改:“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只规定了“构成要件”,对于相应的法律效果没有直接进行规定,需要援引其他相关的法条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因而该条就显得在逻辑结构上不完整。
不完全法条,得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援引与对照而补足,因而并不是真正的欠缺,只是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进行的一种处理。而在具体的立法当中,不完全法条其实是一种常态的存在。对于环境刑法规范而言,不完全法条的特征体现得极为明显。由于环境刑法规范绝大多数在罪状中都包含有“非法”“违反……规定(法规)”这样的表述,这使得环境刑法规范除个别的以外,都表现为不完全法条,总是欠缺某些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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