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以行为为核心的三分模式理论者提出的替代模式中,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二分模式。如果我们用这种二分模式来分析修正前的“非法采矿罪”的话,则可以“情节特别严重的”为界,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范逻辑结构:第一种,立法规定的处罚结果之前的部分为构成要件,具体分成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系择一关系,即只需成立其中之一即可入罪,唯在第三种情况中还需要满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12]而法律效果则是相同的相对较轻的处罚;第二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法律效果,构成要件与第一种相同,并另外增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这一犯罪后果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在第二种结构中,“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不但附属于构成要件的前两种情况,而且同时附属于第三种情况。换句话说,第一种规范逻辑结构中处罚的对象有三,前两个是行为,后一个是行为+结果;第二种规范逻辑结构中处罚的亦有三,不过三种全部都是行为+结果,处罚上亦比第一种重。显然,以“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二分结构来分析非法采矿罪的法条,不但清晰明确,而且没有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从具体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中可以看出,刑法中规定具体罪名的规范在逻辑上虽然几乎都可以按三分结构进行划分,但并不必然能够有效的扩散,而将三分结构改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这种已成德国通说的二分结构更具有解释力。在此意义上,法理学界所谓的规范的逻辑结构设定,需要打破我国学术界“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分法的通说。实际上,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适用上,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主体部分;无论是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是在动态的适用层面,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是表现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模式。在立法上,法律规则被立法者赋予了抽象的逻辑结构,即从规范上设定了得适用于生活中具体案件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在适用上,适用者正是基于立法者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而将具体的社会案件事实涵摄于抽象的规范事实构成之下,并逻辑地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
1.构成要件
在刑法规范中,Welzel将构成要件区分为封闭的构成要件(也称为完结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也称为需要补充的构成要件)。前者是指刑罚法规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已经将犯罪的所有要素完全地表示了出来;后者则指刑罚法规只记录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充。[13]相对于其他刑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属于典型的行政刑法,其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开放的构成要件”,这增大了法官适用环境刑法规范的难度,但也使环境刑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多姿多彩。
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组成的,但是由于规范对于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一致,使得在逻辑上成立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适用上的困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虽均就环境监管失职造成的刑事犯罪进行了规定,但在立案标准的财产数额、人员伤亡数量和人员中毒内容、公私财产是否分化规定上存在着矛盾之处,从而使得这一因具有同等效力的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导致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判断中形成矛盾。
2.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法律效果,亦被称作“法律效力”“法律结果”或“法效果”,在规范的逻辑结构意义上,指的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效果。其在逻辑上与“构成要件”相对,构成要件成为其先行条件。例如,在修正前的非法采矿罪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指的是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一后果是非法采矿罪成立的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即构成要件要素,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者说法定处罚结果才是二分逻辑结构意义上的法律效果。逻辑结构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不指涉具体的案件事实,但却是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上的规范存在。
3.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条件关系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是条件关系而非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之间本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由于法律的介入或者说立法的强行性规定,将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进行了法律联结,将事实构成规定为法律效果出现的条件。从逻辑关系上看,基于法律的规定,事实构成为法律效果的充分条件,即事实构成出现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事实构成仅需满足充分条件即可,无需是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更非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充要条件,但并不排除构成要件得成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这种逻辑上的关系,更不表明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现实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实质在于法律的赋予,与现实世界并不一定一致。“一如逻辑意义上的假定判断由概念组成,一个条件式的法律命令由前句和后句组成,因而,‘事实构成’和‘法律结果’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不允许与具体的生活的事实构成和具体的法律结果(当它依法律规范作出时)相混淆。”[14]
4.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社会层面
无论是构成要件还是法律效果,从规范的角度看,虽然均来源于立法者的设定,但其中必然包含着相应的社会事实考量。构成要件是一种规范性的描述,是基于逻辑对生活事实进行的法律分解。而在构成要件中,事实在很大部分上是由行为来构成的,行为不仅仅包括实行,还包含行为的结果。法律效果并非仅仅因为立法者的意志而获得其效力,还需满足社会的一般正义感,并对他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指示、教育等作用,从而获得社会效果。因此,立法者对于法律效果的设定,必然是具有社会意义的。环境刑法规范在法律效果的设定上,与环境刑法的规范目的具有密切关系,特别是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具有与一般刑法不同的重要特征和特殊目的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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