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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分析及适用研究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环境刑法的规范适用,方法论的视角是不可或缺的。在静态层面上讨论环境刑法规范的结构,是为解决实践层面的环境刑法规范适用奠定认识论上的基础,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始于对环境刑法规范结构进行不同层次的区分。首先,环境刑法是行政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从环境刑法的规范体系以及一些派生性罪名中均可以体现出来。空白条款规定在环境刑法规范中,使环境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之间产生了关联。

研究环境刑法的规范适用,方法论的视角是不可或缺的。无论基于何种方法论,法律适用的过程,都以发现得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也只有在适用中,基于立法产生的静态的法律规范才能获得动态的生命。在静态层面上讨论环境刑法规范的结构,是为解决实践层面的环境刑法规范适用奠定认识论上的基础,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始于对环境刑法规范结构进行不同层次的区分。环境刑法规范结构可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认识:从逻辑上看,规范体现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二元模式;从存在的形态看,规范表现在法条及由法条所构成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规范在适用的过程中体现为“将法律事实涵摄于构成要件并导出相应法律效果”的法学三段论模式。

除了遵循一般规律之外,环境刑法规范还以罪状为载体,表现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首先,环境刑法是行政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这从环境刑法的规范体系以及一些派生性罪名中均可以体现出来。其次,环境刑法大量运用了混合空白条款。空白条款规定在环境刑法规范中,使环境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之间产生了关联。然而,环境刑法规定是何种意义上的规范,在实践中,其前置的行为规范与其本身的制裁规范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立法上空白条款的大量运用有何理由,其弊端何在?这些问题需要在规范论中得到进一步的澄清与回答。最后,就是规范的错置。各环境刑法规范除集中规定在刑法典的特定章节中外,其补充条款多分散规定在多部不同的行政法规范中,而两者之间并非完全的相互对应,如何实现环境行政违法构成要件与环境刑法制裁构成要件、环境刑法规范与规范群之间的有效衔接就成了重要问题。(www.xing528.com)

让我们首先从讨论法律规范的本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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