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不足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不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深邃繁复,加之研究者的理论积淀不足,因而在这一问题上阐述的系统性、完整性不足。这一缺憾也使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这一源自司法实践、归于指导司法实践的初衷未得完全伸展。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不足

1.对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方法论展开不足

法律适用的方法无外乎“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法律解释学是当下法学界的热门,环境刑法规范的解释也得遵循刑法解释的一般理论和规则,进而开辟出独立领域。由于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深邃繁复,加之研究者的理论积淀不足,因而在这一问题上阐述的系统性、完整性不足。

2.“类型化”理论引入之后的深入研究不足

囿于研究能力和视野所限,而类型化理论和传统法律方法理论的差异而颇富争议,将类型化理论和思维引入环境刑法规范适用领域只是做了初步尝试和探索,尚未进一步深化。

3.运用“类型化”方法对规范进行系统化梳理和构建不足

现有环境刑法规范纷繁复杂,刑事规范与行政规范的相互串入和错置现象并存,对这些具体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和体系化本来就是工程巨大的事项,更何况运用一种新的方法对这些规范进行类型化。这一缺憾也使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这一源自司法实践、归于指导司法实践的初衷未得完全伸展。

【注释】

[1]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3页。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方文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5页。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方文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5页。

[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晚期的自我与社会》,赵旭东、方文译,王铭铭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0页。

[6]茹士春:“解析我国环境刑法‘缺陷’论”,载《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26页。

[7]茹士春:“解析我国环境刑法‘缺陷’论”,载《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26页。

[8]张浩:“欧盟环境刑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刑事政策分析”,北京林业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9]期刊论文分别是:韩哲、关振海:“环境刑法规范的司法认定”;谢司:“附属环境刑法规范的立法漏洞及其完善”;茹士春:“解析我国环境刑法‘缺陷’论”;杜琪:“我国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概念解析”。

[10]硕士论文分别为:刘莎:“论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解释”;王多:“我国环境刑法空白罪状刍议”;杨旭:“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谢司:“附属环境刑法规范研究”;李娜:“环境刑事推理法律问题研究”。

[11]此为不完全统计,主要文章包括:张明楷:“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祝二军:“《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应用”;汪国才:“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邓勇胜:“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罪立法构想:兼议哄抢林木、毁坏林木行为的刑法性质”;陈庆、孙力:“有关环境污染罪的法律思考——兼论《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等等。(www.xing528.com)

[12]主要论文如下有:齐文远、苏彩霞:“刑法中类型思维之提倡”,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杜宇:“刑法学上‘类型观’的生成与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为脉络”,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罗猛:“对我国刑法‘类型化’不足之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戴津伟:“类型化方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载《法律方法》2013年第2期;马荣春:“警醒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马荣春:“刑法类型化思维:一种‘基本的’刑法方法论”,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12期;马荣春:“刑法类型化思维的概念与边界”,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郝方昉:“刑法司法解释的类型化及其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赵春玉:“刑事立法的类型化逻辑与路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唐亚南:“量刑方法类型化研究”,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期。

[13]王哲:“论刑法类型化”,河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4]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148页。

[15]刘之雄:“环境刑法的整体思维与制度设计”,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5期,第52页。

[16]王泽鉴:“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载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7][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18][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邓又天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页。关于刑法规范的机能与动态特征及其关系,亦请参见该书。

[19]具体请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20]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21]陈林林、许扬勇:“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载《求是学刊》2012年第2期,第89页。

[2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23]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

[24]谢杰、王延祥:“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护”,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第76页。

[25][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7页。

[26]张明楷:“也论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与冯军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27]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40~41页。相关认识亦请参见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