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环境刑法规范适用问题,需要首先确定研究的基本立场。从本质上看,对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研究,是一种“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刑法教义学就是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基本立场。
刑法教义学首先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1)一类语句,(2)这些语句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但并非等同于对它们的描述,(3)它们组成某个相互和谐之整体,(4)在制度化推动的法学之框架内被提出和讨论,(5)具有规范性内涵。”[25]但关于刑法教义学究竟所指为何,学术界还存在着争议。例如,有学者对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并不进行严格的区分,认为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另创刑法教义学根本没有必要。[26]与此相对的另一种立场是:刑法教义学虽然主要涉及司法意义上的刑法解释学,但刑法教义学所研究的问题要比刑法解释学广。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实际上,法教义学不仅提供法律规则,而且关注法律规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从而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提供某种逻辑保障。”[27](www.xing528.com)
从语义上说,若(刑)法教义学要承担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提供逻辑保障的功能,那么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解释学。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把刑法教义学同刑法解释学等同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刑法解释学实际上主要是在规则内为刑法裁判提供“合法性”的逻辑保障,却不一定能提供论证“正当性”上的逻辑保障。要保证裁判的正当性,除了法律解释之外,至少还需要法律论证,特别是与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密切联系的“外部论证”。从研究内容上看,对刑法规范的结构、体系等的研究,与刑法规范适用密切联系的解释、论证、逻辑等方法,都属于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内容。在此意义上,刑法教义学是一种以刑法规范为基础和核心的方法论研究。不过,在基本指向上,刑法教义学重点关注的不是立法,不是规范外的理由,而更多地倾向于规范的司法适用。因此,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应用)方法等,不过是刑法教义学上的方法的一部分。对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研究,正是在刑法教义学的层面展开的,并且在目的指向上也与刑法教义学一致,即以应用于司法实践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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