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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实践中的规范适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环境刑法而言,作为司法适用的规范根据,环境刑法是在何种意义上存在的?但环境刑法不能仅局限于对处于末端的环境危害行为的刑事制裁。[15]尽管对环境刑法展开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尽管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法学与法律的使命来看,实现从关注环境刑法理念到关注环境刑法规范、从关注环境刑事立法到关注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转向,是当前环境刑法理论与实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环境刑法实践中的规范适用

通常,法学学术研究法律实践是密切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往往都会体现在学术研究中。而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除了描述和解释法律实践,还要对法律实践进行学术引导。就环境刑法而言,作为司法适用的规范根据,环境刑法是在何种意义上存在的?这需要跳出单纯的法律规范层面,将环境刑法视作规范体系,并将其置于环境保护措施体系中进行考察。环境保护措施有制度设计面与程序执行面之分。就制度设计面而言,环境保护措施可区分为“制裁的政策工具”“制裁的执行手段”“付费的政策工具”和“付费的执行手段”四种类型。在“制裁的执行手段”中,有刑事制裁与非刑事制裁之分,刑罚即属于“制裁的执行手段”。[14]这意味着,环境刑法是环保措施中的刑事制裁执行手段。但环境刑法不能仅局限于对处于末端的环境危害行为的刑事制裁。有学者从我国环境犯罪原因这一犯罪学视角看待环境刑法,从现实针对性考虑环境刑法的社会效果:“(1)环境决策、管理制度以及监管体制的完善或许比刑罚更有效;(2)环境刑法的视野不应局限于环境危害行为,而应当扩展到环境决策、管理渎职方面,刑罚在后一方面的运用或许比在前一方面的运用更有效果。”[15]

尽管对环境刑法展开的研究在我国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尽管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从法学与法律的使命来看,实现从关注环境刑法理念到关注环境刑法规范、从关注环境刑事立法到关注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转向,是当前环境刑法理论与实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欲在司法适用中有效连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离不开法律方法论的作用。王泽鉴先生有言:“有实务而无理论,犹如盲目,有理论而不重实务,则近空谈。”[16]就此而言,对环境刑法规范的适用进行方法论层面的研究,构筑具有指导意义的方法论体系,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务意义,但在根本上,仍然是为了保障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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