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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相关研究综述—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问题集中于理念层面。基于这种环境刑法理念和价值,诸多研究以此来重新考量和设定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并多将其锚定在环境法益上。而从法的运行过程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环境刑法的研究几乎主要集中在立法领域,环境刑法适用,特别是方法论上的研究尚待展开与推进。

我国内地相关研究综述—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1.我国内地相关研究概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的法学学科体系中,刑法学一直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刑法学研究也一直较其他法学学科成熟。不过,作为环境法学科或刑法学科一个重要分支的环境刑法的研究却非尽如人意。从方法论视角来看,环境刑法的研究主要表现出下列特点:

(1)研究起步晚且成果数量不足。环境刑法是刑法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成果数量相对显得不足。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学术界在环境刑法学领域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自1999年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所著的《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出版至今,我国内地共出版与环境刑法密切相关的著作20余部,期刊及重要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相关硕、博士学位论文200余篇(其中,截至2014年,共有博士学位论文10余篇)。不过,相对于环境法特别是刑法的其他问题研究浩如烟海的成果来说,环境刑法的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明显偏少,数量不足导致研究质量也很难上去,不足以支撑理论界的学术大厦,遑论满足实务界对于该领域学术成果的需求。

(2)研究问题集中于理念层面。学术界对于环境刑法的研究内容涉及环境刑法的基本原理,域外环境刑法及犯罪的介绍、比较与国际化(如黄喜春的《论环境权及其国际刑法保护》),环境犯罪的预防与治理及刑事政策,以及环境犯罪的因素关系、责任标准设置和具体罪名的研究(如高晓莹的《海洋环境污染调控》、梅锦的《非法开采地下水之入罪化研究》),等等。当然,也有个别学者从法律文化学的角度来研究环境刑法问题,如李海、史强的《民族地区环境问题的刑法思想初探——以壮族“那文化”为视阈》。

不过,从400多篇(部)环境刑法学术研究成果的内容上看,几乎近一半集中在环境刑法理念层面,主要表现为引入西方的“生态本位论”“环境本位论”“自然本位论”,基本倾向是反对或限制传统的人本位,扩张或混合生态本位或环境本位。基于这种环境刑法理念和价值,诸多研究以此来重新考量和设定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并多将其锚定在环境法益上。在上述研究将环境刑法理念同环境刑法法益相勾连的意见上,对于环境刑法法益的研究,实质上不过是变相的环境刑法理念研究。而从法的运行过程来看,目前国内对于环境刑法的研究几乎主要集中在立法领域,环境刑法适用,特别是方法论上的研究尚待展开与推进。

(3)环境刑法方法理论研究薄弱。从解释学方法在环境法领域的运用来说,我国当前有关环境法解释或漏洞的研究相当匮乏,解释学与方法论尚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不过,从解释学方法在刑法领域的运用来看,情况要好得多。例如,张明楷教授在其编著的一系列《刑法学》教材中均较早地讨论了刑法解释问题,特别是其《刑法分则解释原理》《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更是对刑法解释的原理、方法和规则问题进行了颇具独创性的研究,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另外,李希慧教授的《刑法解释论》、李国如的《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王凯石的《刑法适用解释》、杨艳霞的《正当性刑法解释路径研究》等对我国刑法解释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随着刑法解释学研究领域的开辟,对其展开的研究逐渐丰富起来,一些相关著作或文集相继问世,如李希慧、龙腾云、邱帅萍编著的《刑法解释专题整理》、林维的《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赵秉志的《刑法解释研究》、赵运锋的《刑法解释论》,等等。最近几年,关于刑法解释论的研究,在领域上又有所拓展,如陈志军的《刑法司法解释研究》、李荣的《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开始向刑法适用即司法领域延伸。其中,陈航的《刑法论证方法研究》是国内研究刑法论证的第一部专著,刘树德的《罪状建构论》是国内研究罪状的第一部专著,十几年前即出版,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赵宁的《罪状解释论》是对于罪状研究的少有著作。

不过,在刑法解释学领域中,对刑法学方法作出一般性阐述的研究非常少,如梁根林教授主编的《刑法方法论》收录了大量关于刑法方法方面的研究文章,只是这些文章是被辑录在一起的,不是系统的研究,未能形成体系。真正在刑法学的一般方法论层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理论建构的,是曾粤兴教授的《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该书超越了解释的范畴,并形成了独特的刑法方法论体系,贡献甚巨。另外,相关的硕士学位论文及期刊上的文章也有数十篇。

尽管如此,直接从方法论角度来研究环境刑法的,核心期刊上面发表的文章虽然也有几十篇,但同刑法领域不计其数的研究成果相比,这些研究在数量上明显不足。

(4)环境刑法方法实践的理论化不足。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将法律方法的理论阐释与案件或判例进行高度紧密结合的研究,近年来也产生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孔祥俊的《法律方法论》(三卷本),凡140余万言,堪称方法论研究方面的巨著,其《法律解释方法与判例研究》更是将方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相结合的典范。最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意识地加强了对法律方法与司法实务相结合的研究,其下属的专门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更是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合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律适用方法与相关案例分析相结合的书籍,目前已出版了合同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侵权法案件分析5部著作,另有物权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案例分析2部即将出版。从已出版的《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的内容来看,其通过对法律适用方法理论的扼要介绍,重点讲述了“归入法”的基本原则、运用步骤等,并对刑法适用领域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进行了归入法方面的讨论,以29个刑法案例深入系统地展示了归入法的运用过程,对于训练刑法适用的思维、提高相关人员刑法适用的能力大有裨益。遗憾的是,这部40余万字的著作对于环境刑法案例却没有涉及。

1997年现行刑法生效后,我国出版了一系列从实务角度研究刑法规范的实务类著作(含注释性著作),其中包括专门研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这一“类罪”的成果。如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大法官等所著的《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即是围绕环境刑法的规范适用实务问题展开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另外,陈国庆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冯军、孙学军主编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以及赵路主编的《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卷》等著作,也对破坏环境资源罪中的一些疑难案例进行了一定的方法论层面的讨论。

然而,总的来看,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实务类研究数量仍然不足,无法跟上环境刑法规范修正、环境刑法理论更新、环境法益保护程度加深的步伐。而像“类型论”这样的新理论,还没有进入环境刑法规范适用实务界的视野,更不要说深入的研究了。(www.xing528.com)

2.我国相关研究存在的问题

(1)“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薄弱。目前,学术界几乎少有环境刑法适用问题的研究,从方法论角度展开的研究更属凤毛麟角。例如,在中国知网(CNKI)的系统中,以“环境刑法”和“解释”为检索项,在期刊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优秀硕士论文及重要会议数据库中检索,只能检索到傅学良的《环境刑法司法解释评析》这一篇论文;以“环境刑法”和“论证”“漏洞”“补充”分别进行交叉检索,检索到的有效信息为0篇;以“环境刑法规范”单独进行检索,得到有效信息为2篇(韩哲、关振海的《环境刑法规范的司法认定》、谢司的《附属环境刑法规范研究》);以“环境刑法”和“推理”交叉检索,得到有效信息1篇(李娜的《环境刑事推理法律问题研究》)。核心期刊及硕士学位论文中与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相关的研究亦只有十几篇。经过相关检索及实质阅读进行排除,综合整理得到与环境刑法规范适用问题直接相关的期刊文章有4篇,[9]硕士学位论文有5篇,[10]涉及环境刑法中具体罪名但又与规范适用相关的文章若干篇[11]

从这些公开发表的论文来看,韩哲、关振海的《环境刑法规范的司法认定》一文虽然只有不到3000字的篇幅,但其中提出了环境刑法规范的司法认定标准和方法,提到了规范的查明和识别等具有司法实践意义的问题;李娜的《环境刑事推理法律问题研究》和刘莎的《论我国环境刑事法律解释》将推理和解释运用于环境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环境刑法在推理与解释方面的特殊性问题,取向于环境刑法规范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意义。王多的《我国环境刑法空白罪状刍议》、杨旭的《论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和谢司的《附属环境刑法规范研究》实质上是从环境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视角进行的研究,重点提出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并将其具体化,通过环境刑法相关法条的分析来展示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特别是王多的硕士论文,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空白罪状的定义、表现形态以及适用者补充空白罪状的内容与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具有很大的价值。然而,上述三篇论文虽然涉及规范问题,但尚未形成系统、完整而深入的环境刑法规范论体系并对之展开分析,更没有提出系统的方法论。

总的来看,针对环境刑法的方法论研究,目前尚无从方法论角度专门研究环境刑法规范适用问题的博士论文和专著。

(2)“类型论”尚未进入环境刑法研究视野。对某些具体的法律或法律条文进行类型的分析,中国学者其实并不陌生,同时对具体法律问题,特别是刑法问题的类型化研究也早就已经开始了。然而,把“类型”上升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并以之来指导法学理论研究、立法活动以及司法实务,却是直到现在都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根据“北大法宝”系统上的初步统计,以2010年为界,直接以“类型”或“类型化”为标题中关键词的文章大概有30余篇,最早的1篇是吕云成于2001年在《当代法学》上发表的《善意取得的类型化分析》一文;2010年以后,法学界关于类型或类型化的研究明显增多,达到了80余篇。从研究所涉及的法学领域来看,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环境法、法理学甚至是法史学等均有学者研究类型或类型化问题,不过,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法理上的研究非常少,只有几篇文章。在此意义上,对于中国内地的学术界来说,“类型论”实际上还是一种新型的理论。

把“类型化”作为一种方法在刑法领域进行提倡,最早应该可以追溯到2002年。当年,张文杜宇在《中外法学》第4期发表了《刑法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初步考察》一文。该文以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的“类型化”理论为基础,将“类型化”思维引入刑法学领域,并深入阐述了类型化在知识进路上发生与展开的过程,展示了类型化思维在德国的发展历程,论述了刑法类型化的理性预期和一般正义的理论根基,提出了刑法类型化所具有的体系化、效率化等现实机能,并讨论了类型化方法可能存在的理论界阈与可能的突破路径等重要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学术价值。2003年,刘艳红在《比较法研究》上发表了《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原则之哲理》一文。2006年,张明楷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一文,将“类型性”作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四大方向之一,并进行了相关的例证。2010年之后,类型化思维或方法开始有更多学者关注,出现了10余篇专题论文,[12]并且有专门的硕士论文产生[13]

总的来看,我国当前的刑法类型化研究还更多地停留在引入类型化理念与理论的层面(共10篇,其中包括1篇反思“过度类型化”的文章),也有学者将类型化思维与方法引入刑法教学领域(1篇)、立法领域(1篇)、量刑领域(1篇),将类型化思维引入法律适用领域的只有1篇文章(该文从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典的关系入手,分析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即对刑法典的注意规定、具体规定和法律拟制)。显然,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研究中,类型论既没有被充分引入对刑法规范适用问题的研究,也没有深入环境刑法领域,可以说,“类型论”尚未进入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研究的视野。

(3)相关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被作为一个学科提出来的环境刑法学,在我国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是一个新生的学科。环境刑法在我国刚刚兴起,理论界对于从规范论角度研究环境刑法虽然已有所意识,并初步形成了相应的科研成果,但仍然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过分依赖立法,忽视或者无力解决环境刑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刑事立法确实重要,但在环境刑法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如何通过系统的方法论指引和运用,有效衔接环境刑事立法、执法与司法,借助方法论弥合环境刑事法律运用的缝隙,弥补立法缺陷,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并同时限制环境刑法适用的恣意,实际上更具有现实与指导意义。二是重理念、轻技术。环境刑法学当然需要自己的理念基础。然而,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研究环境刑法理念其实是非常“讨巧”的事情。我国学术界多从国外或中国传统中借鉴新理念,甚至可以做到逻辑上的自洽。但是,真正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司法程序,在社会剧烈变迁的背景下,将环境刑法的新理念贯彻进法律实践中以实现和推进理念,进而达成立法目的。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对规范论及相关法律方法的需求变得必不可少。

重环境立法、轻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的研究状态,可能和研究者多出自理论界,鲜有执法、司法界等实务人员直接参与学术讨论有关。此种研究趋向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相关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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