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中,人类处在文明的火山口上。对于中国来说,处在风险社会的火山口上,不但已经成为现实,而且显得尤其迫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转型开始加速发展。推动社会转型的强劲经济动力,以对自然资源索取的加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大为代价。现在,中国全面进入工业社会,工业社会的生产模式也已经成为中国环境危机的再生产机制。中国不但是世界性环境危机的承担者,更是中国自身所生产出来的环境问题的主要受害者。中国环境问题的突出,亦与国家快速推进的现代化过程紧密相连。其实,所有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均遭遇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问题。但对中国来说,工业社会类型的推进与国际社会整体性风险社会的来临是并合发生的,致使我国当前的环境危机加剧、环境犯罪频发,而其导致的后果亦愈加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同经济发展同步上升,淡水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辐射环境、自然生态、土地与农村环境、森林、草原、气候与自然灾害等环境状况要素恶化加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中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国人正面临着巨大的环境风险。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应对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战略。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国家建设理念,生态文明成为我国当前现代化国家转型的重要一环。生态文明建设首先是一个环境问题,其次是一个经济发展问题,在更宏观的层面上则是社会结构要素的调整问题,但在根本上关涉的却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犯罪后果具有危害严重性、长期性、潜伏性、间接性等特点,但现代的环境犯罪后果还带有“风险”的特征。基于环境问题的风险特性,“环境犯罪最主要特点在于犯罪结果具有扩散性和反身性”。[6]这就是所谓的“飞去来器效应”,环境危机平等地降临到每一个人的身上,无论其是否是环境危机的制造者。遏制环境犯罪,通过预防和保护自然环境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是环境刑法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预防与遏制环境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一庞大的系统中,司法占有重要的地位。作为法律系统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可以为预防和遏制环境犯罪做些什么?(www.xing528.com)
在当今中国剧烈的社会变迁背景下,面对环境犯罪,司法必须采取能动主义的态度。学者可以做的是:为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出谋划策,提供理论支持与论证。例如,为解决环境犯罪客体问题的“主体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从对象状态改变的角度考察环境犯罪的危害本质:“只要作为对象的环境要素状态发生了刑法所欲防止的变化,就可以认为具备了环境犯罪成立的客体条件。”[7]同样,司法亦可以方法论作支撑,从而依据我国现行与环境相关的刑法规范,合乎正义地解决某些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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