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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疑义:私自移植红豆杉行为定性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的规定,余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采种行为,应对余某所移植的红豆杉进行估价,如果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以盗窃罪追究余某刑事责任。该意见认为,余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移植红豆杉的行为会毁坏林木的生长,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移植的手段,并造成5棵红豆杉死亡的结果,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疑义:私自移植红豆杉行为定性

基本案情:福建省光泽县某中药材公司职工余某自筹资金经营中药材种植。2000年6月,余某承包一片集体山场植树造林,在劈草炼山过程中,发现承包造林的山场零星生长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幼苗(5厘米以下)。于是,余某将红豆杉幼苗偷偷移植到自己的中药材基地进行培育,以便今后出售牟利。因遭到举报,余某被光泽县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核实,自2000年6月至2004年10月余某从承包的山场移植红豆杉8株,从其他集体山场移植红豆杉17株,其5株在移植过程中死亡。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着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四种观点。

1.不构成犯罪。该意见认为,余某是自己发现承包山场有天然南方红豆杉,为避免国家保护植物不受炼油毁坏,才移植到自己的中药材基地种植的,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未造成对保护植物的侵害。而且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移植行为是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盗窃罪。该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余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采种行为,应对余某所移植的红豆杉进行估价,如果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以盗窃罪追究余某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3.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该意见认为,余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移植红豆杉的行为会毁坏林木的生长,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移植的手段,并造成5棵红豆杉死亡的结果,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4.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意见认为,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之一,人工培育珍贵树木受国家鼓励和支持,但需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批准采集后方可采集。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其中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办理移植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的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红豆杉移植到其个人使用的土地上种植,实质上已完成了非法采伐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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