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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破产法在商事部门法教学中的应用实践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多数法学院除公司法外并未设置较齐全的商事部门法课程,其中师资限制和选修课程的定位往往成为其主要理由。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例教学法在商事部门法中的应用方式。[6]然而现实却是商事部门法所涉及的案例很难满足个案教学法的要求,该问题在保险法、破产法领域尤为明显。其二,商事案件存在套路化与特殊化审理的两极化。

保险法、破产法在商事部门法教学中的应用实践

随着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推进,如何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队伍,再次成为法律教育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各主要政法院校在教学模式上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商事部门法的教学中却仍然存在着许多令人困惑并值得注意的反差现象:其一,课程设置与就业方向的反差。国内多数法学院除公司法外并未设置较齐全的商事部门法课程,其中师资限制和选修课程的定位往往成为其主要理由。但是,在就业中商事部门法所涉及证券信托、资管、银行保险领域却又多成为追捧的方向,这种课程供需上的偏差不得不受到注意。其二,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反差。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在就业上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部分具备商科背景的法律硕士能在某些岗位上甚至能取得明显的优势,这种培养效果固然应受到鼓励,但商事部门法在本科阶段的教学意义却不得不受到质疑。其三,域内域外教学效果的反差。目前,英美法学硕士(LLM)、法律博士(J.D.)学位已成为国内某些法律职业岗位的隐形就业条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破产、信托、海商等在国内教学中选择度较低的学科却反而成为该类学位中的热门课程,选择此类领域进行深造的博士生也逐渐增加,这也应引起对国内商事部门法教学效果的反思。

上述问题的根本在于,商事部门法早已成为法律职业发展中不可获取的基础知识,其教学效果也应与社会、职业和国际化竞争的需要相匹配,而国内商事部门法的教学效果却在实践和竞争难以满足职业要求,甚至产生了在本科阶段是否有必要学习商事部门法的提问。因而,如何提升教学效果,以紧密的贴合与人才培养的需要,是商事部门法教学的核心任务。在教学方法上,国内学者前期主要集中在对法学教育中传统的讲授式教育模式的强烈批判,已有观点多指出该种方式在培养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思考能力上的不足,[2]并就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或德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3]国内也已有多所院校开展了对传统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对新型案例教学方式的实践。但是,从主要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来看,案例教学法多被应用于民法刑法或诉讼法等基础课程领域,对保险、破产、信托、证券、票据等领域却鲜有涉及。[4]那么,在这些商事部门法中案例教学法存在何种问题?在国内诸多学者对法学本科教育提出质疑的情况下,[5]作为本科高级课程的商事部门法又应以何为目标?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案例教学法在商事部门法中的应用方式。而保险法、破产法作为“实务发展引领理论创新”的学科,其本身存在的争议案件的庞大与案例教学法实践的匮乏对此问题体现得尤为明显。对此,本文拟以保险法、破产法课程为对象,讨论商事部门法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然设计方式,以期对教学模式的设计和完善有所借鉴。

首先必须承认,个案教学法是培养法科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理论运用技能的基础方法。但这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其一,案例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能够体现现实问题;其二,案例必须具有代表性,能够涉及部门法的方方面面;其三,案例必须足够完整,能够充分体现案件争议的整个过程。且个案教学法的案例需要教师精心遴选,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更应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能够体现法律知识之间的关联性、融贯性与综合性。[6]然而现实却是商事部门法所涉及的案例很难满足个案教学法的要求,该问题在保险法、破产法领域尤为明显。

1.保险法与破产法中个案教学的问题。保险法教学中的普遍问题是,相关案例虽在数量上极为庞大,但个案中出现争议的真正焦点却常被司法实践有意无意地掩盖。具体而言,现有判决的依据多集中于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或政策性保险的立法目的等条款上,这虽“保护”了被保险人一方,但却掩饰诸多实际问题,如保险利益的认定、新型险种的定位、因果关系的认定等真正难题在判决书中往往无从体现。可以说,保险法中适合进行个案教学法的典型案例本就稀少,[7]现有判例又容易将学生误导入某些固定的“套路”之中,限制了其解析真正法律问题的能力。

在破产法教学上,由于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采取个案教学法不仅会存在着诉讼程序复杂、涉及学科较多等教学障碍,更会面临着个别做法对学生的错误指引。具体而言,破产案件通常与其他各类部门法的交叉,在个案中形成综合复杂的独特案件结构,尤其对破产管理人职权、担保债务处理、合同解除等具体问题,在立法缺乏应对规则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容易仅出于社会效果或政策考量形成极为个别处理方式。由此,个案教学法极易使学生仅学习个别法院的单独做法,而使其难以对该领域的规则适用和普遍问题进行深入透视,进而使学生丧失在破产法领域丧失规范解释的能力。

2.商事部门法中的案例特征与个案教学障碍。上述两学科教学中的问题集中体现了商事部门法所涉及法律案例的特征:其一,商事案件体现着案件复杂和说理简单的冲突。现代商事交易中借贷与信托、担保与保险、重整与主体变更等结合使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使法院面对的商事案件难题日益增多,而办案压力和责任压力使得大量商事案件判决中重事实轻论证、重结果轻过程的情况普遍存在。其二,商事案件存在套路化与特殊化审理的两极化。商事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较大的责任风险,进而容易产生两极化的现象:对表面上类似的案件,地方法院往往对最高院或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或判例照例遵循、刻板套用,使很多实际存在差别的案件强行统一;而另一方面,对某些较为特殊案件,又容易顾及社会效应、司法影响,产生超脱于规范解释的框架形成较特殊的判决。其三,商事案件背后充满着较强的商业逻辑。商事案件的纠纷中多关系到实践中的经营背景和隐性惯例,仅对个案学习容易仅以单独的法律问题为着眼,难以透视交易背后的逻辑。

事实上,这种个案教学法早已受到了质疑,主要原因是大学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大班授课成为普遍情况,个案教学所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8]虽然有学者也指出可通过选取律师辩论充分的个案全过程材料,来弥补判决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的问题。[9]但在操作性上,国内大部分高校教师仍面临着繁重的科研压力,对于个案材料很难快速完全的获得。加之不少高校将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安排给毫无法律执业经验的年轻教师,其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本就有待提高,[10]而且这些教师又未系统研习过教学方法,缺乏教育理论指导,[11]无论是案例的收集上还是教学的技能上都很难达到个案教学法的要求。

作为高年级阶段课程的商事部门法,在教学中应秉持着两个教学目的:其一,对法律解释能力运用的训练。“各种法律技能中,最核心的是法律解释的能力。”[12]这种能力的培养应在基础部门法(如合同法、物权法)的教学中进行完成,而在商事部门法等高年级课程的教学上对此技能进行更深入的训练。其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商事部门法的立法和实践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单纯对法条的规范解释并不能适应这种现实。“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法学院的领地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13]法解释学固然是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功,但也应当在此之上注重对法社会学和法政策学的学习。[14]“法律人应当敏锐地认识到法律解释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并且妥善运用各种方法加以解决,其中包括基于其对当下社会问题的深入认识而进行分析。这些意识并非超法律的,而是法律技能的应有之义。”[15]因而在商事部门法的教学目的上,更要培养学生分析案件背后所蕴含的经济、政策问题的能力。

个案教学法虽然已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讲授式教学法只重视基础不重视实践的弊端,但该方法更偏向于对法律规范解释技能的锻炼,以训练法官的解释能力为主,[16]而案例教学的目的不能是纯粹的规则运用,要是需要对法律原理的提升、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避免法学本科教育的完全职业化倾向。[17]商事部门法尤其是保险法、破产法的司法实践复杂多样,在案例中少有原装、直接的规则适用。“如果问题这样简单,它根本就不会出现在律师面前,出现在他面前的问题需要运用不同的法律单元的组合来解决,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找出并组合适用不同的单元。”[18]在缺乏仔细挑选且存在套路化判决的情况下,个案学习并不能反映出案件背后的经济背景问题,这难以使学生透视法律规范的问题,也难以培养学生对类案的检索、挑选和适用能力。在教育学中,具有代表性的布卢姆教育目标分类法将学习的认知过程分为知识、理解、适用、分析、归纳、评价六个过程,[19]而个案教学法显然对于归纳和评析能力的实现仍显乏力。“学院里的教育任务不应是将一切现存内容传授给学生,而是装备他日后终身自学。”[20]但显然国内个案教学法的适用背景和基础难以实现该种目标。

对法律解释技能的训练已得到了国内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充分认识,但目前的法学教育却仍面临着尴尬的局面:除了小部分实力较强的院校之外,国内大量的法学院校仍然以讲授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大部分学生在一、二年级并没有经受过法律解释的系统训练,[21]基础部门法的课时也极为不足。[22]而商事部门法通常作为本科高年级或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又不像民法或刑法等基础学科那样能够获得充分的课时,[23]直接进行个案教学法既没有充分的基础,又缺乏时间进行重复的学习。尤其是在民法本身尚未在国内发展出完善的法教义学体系的情况下,要求本科生直接就商事部门法展开法律解释的个案训练面对着极大的困难。

更大的问题是,学生就商事部门法的学习时间在本科高年级阶段也受到了挤占。据笔者针对所在法学院本科三年级40名本科生的问卷调查显示,所有的学生在三年级期间除选修保险法课程外,尚有至少五门专业课需要学习,且大多专业课需要完成课后作业;有47.5%的学生需要进行第二专业的学习,其中超过60%的学生所修二专的学分在9分以上(3~5门课程),超过半数的同学每周需要利用2~7小时的课后时间进行二专的学习。另外,67.5%的同学在准备雅思、托福语言考试,80%的学生在准备国家司法考试,且每周准备此类重要考试所占用的课后学习时间多在20小时以上;此外,学生工作、赛事准备和校外实习等活动也大量占用了学生的课后时间。近70%的学生们每周可用于某章节专业课的课外学习时间不足3小时。可见,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在案例学习法上能够使用或投入的资源和时间都是有限的。

上述问题使个案教学法在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部门法中难以完全得到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案例教学法的引入。相反,该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是案例教学法的目标、适用方法和现有基础决定着目前在商事部门法的教学当中不能机械地照搬民法、刑法中的个案教学法,而是应考虑对案例教学法中采取合适的方式,通过整体设计应开课程的种类、课时分配和开设顺序实现对保险法、破产法课程作出全面规划。就保险法、破产法的教学而言,诸多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均依靠实务及相关案例的推动,其中大多数都未被教科书所涉及,这都意味着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由上可知,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部门法的教学必须既要考虑课程教学的目标,又要顾及国内法学教育的现状。因而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就必须考虑几个问题:首先,案例教学法必须能够超脱于简单司法判决书的桎梏,反映出争议中真正的难题;其次,商事部门法中案例教学法必须使学生能够突破单一案例的枷锁,透视案例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最后,案例教学方法也必须能通过适宜的方式向学生传授技能,一方面必须保证获得独立地获取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学生规范分析方法尚未纯熟的现状。这些问题决定着在教学当中必须实现从个案到类案的跨越。

系统的“案例教学法”最早产生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过程中,如今已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中一项重要的教学方法。[24]“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掌握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进而得出对某个问题的结论,从而加深学生对于该法学原理或规则的理解,提高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根据案例数量和教学模式的不同,可划分为个案教学法和类案教学法两个类型。个案教学法即前文所指通过对于某个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于某项法律制度的理解,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对于法律解释技能的学习;类案教学法则是通过对某一类型案件中法律问题的归纳、总结和分析,目的是使学生了解该类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合理达成“同案同判”的能力。两者虽然均以案例为基础,但在效果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更着重对案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对案件进行全过程的纵向分析,后者则更多地被应用于对单一问题的横向比较,从而形成对问题观点的对比和总结。两相比较,类案教学法被国内学者更多应用于学术问题的分析中,其似乎是专属于理论问题研究的范畴。但是,在教学过程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却对商事部门法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一,培养发现问题能力的需要。商事部门法的课时通常较短,很难如核心课程一样系统全面地传授所有知识点,而该领域实践中的问题变化却又异常频繁。因而,就必须对发现问题、解析问题乃至提出新的问题的能力进行培养。“法学院必须提供给学生练习适用、归纳、评价法律及练习‘超越’认知能力的机会。练习的含义是在没有告知学生前,让他自己去做,而从做的过程中领悟出希望他学习的内容。”[25]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也正是法学教育的原本出发点与最终落脚点。[26]“只有存在问题,才能使学生不满足现状,去投身于创造活动之中。”[27]类案教学是在让学生通过练习的方式学习课程内容。例如在讲授承运人为货物购买财产保险、“买卖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效力等,固然都需要学生进行规范解释分析,但其背后隐藏着对经济成本、效益最大化等考量,因而在保险法、破产法中该类问题的教学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分析的层面,而是需要对多种形态的司法实践有初步的分析和透视能力,而这些都要求学生必须在对大量案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提取和归纳。

第二,克服基础素材缺陷的需要。国内司法判例在说理性上存在着明显的欠缺,但丰富的数量却能使背后的问题得以充分体现。换而言之,在判决书本身的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时,就必须在数量上进行弥补。通过对类案中可能存在的同案不同判之情形的分析论证,培养学生批判式思维,提高其思辨能力,从而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法律问题。例如在讲授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时,往往会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依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其是否能够依据《合同法》第54条行使撤销权?学生在检索过程中就可发现两种不同的判决意见。如在太平洋人寿宁波分公司与杨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中,[28]法院认为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能够再行使合同撤销权。而在“阳光人寿宁夏分公司与金宏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中,[29]对类似的情形法院却认为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仍能通过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学生通过对不同判决的分析归纳,进一步拓展到涉及的理论观点以及这些观点背后的法理支撑,就可以促进学生批判辩证思维的形成。

第三,培养基础研究能力的需要。现有教学中对法学本科低年级学生通常采取试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察,但在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相关课程又突然增加课程论文,学生在未经过任何案例分析训练的基础上被迫创造理论的“空中楼阁”,也使得学生在本科教学和研究生学习阶段难以顺利过渡,直接的反映就是在学士甚至硕士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大量的、令人担忧的质量问题。而该问题的解决即需要在高年级阶段进行大量的、高密度的案例训练,从而一方面使学生可对原有的核心部门法知识进行有效的运用,另一方面为学生应对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的初步研究任务提供发现问题能力上的锻炼。可以说,高密度的案例分析训练对学生来说是迫切和必要的,仅有通过对类案的大量研习,才有可能在不断的观察和比较的基础上为基础研究能力提供有效的锻炼平台。

第四,锻炼法律职业技能的需要。在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在类案的检索、参考和比较方法上作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文件直接体现了类案分析的重要性和意义,但如何能在数量庞大的类案中选择适合具体的案件,从中提取规范合理的解释裁判思路,则并非简单的文件即可贯彻,而是需要对类案进行长期大量的研习训练。在这种要求下,法学本科生就必须在其学习阶段对类案的筛选、分析、提取问题的焦点,学习如何在法律规则体系下对相同的问题点进行分析,从而为满足法律职业技能要求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法律解释能力的补充与衔接。我国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重逻辑演绎、概念和原理分析阐释的影响,讲授式教学法一直占据法学教育的主流。虽然该种方式有着逻辑性强、体系结构相对严谨、知识传播效率高的优点,[30]但就商事部门法,此种教学方式难以保障学生知识获取的充分性,也难以培养其学以致用的能力。又因法律解释技能在本科低年级教学中的缺乏,高级课程的教学方式就必须突破这两个难题。而类案教学模式在效果上能够引导学生通过对于案例的检索、归纳和总结,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提高知识获取的效率,同时起到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巩固的作用,并且相对于在“个案研究法”中的纵向分析,学生仅需要在类案中针对单一问题进行横向对比,更容易掌握和运用。对于那些尚未能掌握法律解释分析方法的学生,这种方法也是在对个案分析技能的基础性训练。通过类型化案例的检索、分析的过程,提升学生法律解释这一基本职业技能,更能够培养发掘问题的能力,实现职业技能与人文素养的结合。[31]

第二,基础材料的多样性。商事部门法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适用争议,而这恰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以交强险中保险人免责事由为例,现有规则看似明确,但实际上如果学生对于此问题进行类案检索、归纳就会发现其中各类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被保险人改装车辆是否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之理由?驾校教练未随车导致学员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免责?受害人自身的体质原因,能否成为减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依据?车辆未年审是否影响保险人承担责任?无证驾驶等免责条款未做特别说明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32]显然,这些问题仅从规则字义难以寻找答案,其背后体现了对交强险政策性目的和解释方法的争议,只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类案分析,才能发现综合考察实务和理论上对交强险制度的不同认识。

在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上,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和“北大法宝”“Westlaw”等中英文数据库的普及,为学生自我学习查找案例提供了便利可行的渠道。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例,关于保险纠纷的民事案件数量共有471 656件,关于破产的民事案件数量共有58 238件,[33]庞大的案件数量为学生进行类案分析提供了充分的材料,且这些数据库也均可根据法条的设置和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检索,能够较好的匹配教学体系。此外,目前国内青年学者在群案研究方法上的深入也为学生进行类案分析也提供了充分的参考范例。

类案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形成自我的归纳总结,充分地透视案件背后隐含的社会经济问题,进一步锻炼法律解释技能,初步地训练学术研究的能力。而该种教学方法的应用,也需注重于传统教学方法的配合,并分层次、分学科地逐渐引导学生适应此种学习方法。

虽然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被诸多学者认为僵化呆板、不知创新、效率低下,难以满足法学学科的教学目的,[34]但这忽视了讲授式教学的独特优势。讲授式教学法能够使教师将其多年积累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最新研究成果系统地传授给学生,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提升法律基础知识的储备,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较短时间内领会其法律思想和内容要领。[35]而只有对某学科的基础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后,类案教学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因此,类案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不是相互排斥的,前者是对于后者的修正、弥补和补充,不应当将其作用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其他传统课程对立起来,[36]更不能完全以英美法上的案例教学法取代我国长期沿用的大陆法系学院式教学法,而应当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同时吸收案例教学法的优点。[37]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合理地结合讲授式教学法和类案教学法。

以笔者所在学院的课程设置为例,本科生的保险法课程分16周共开设32个学时,研究生的破产法课程分16周共开设48个课时。根据笔者的教学实验,如果能够督促学生在课前进行充分预习,通过全部课程1/3的时间已可以清晰地讲授基础理识和制度框架,余下的时间传统上多用于讲解具体实践争议,但这些问题通过讲授式的教学方式效果并不能使学生充分地认识争议产生的原因。因而,如果学生能提前预习,在授课前对较为简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有一定的认知,教师就可以仅选取基础理论中的关键点和难点进行讲解。如对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等特殊原则,对破产法中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重要概念,教师可加以系统讲解,但是,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条款解释以及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取回或合同的解除等关键问题,就需要类案分析以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教学方法上,可在理论知识讲授环节结束后,通过观点陈述的方式对学生的自学情况进行考察,并将此成绩作为学生期末考核的参考依据,一方面方便对学生的知识体系进行查缺补漏,另一方面也可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其能力范围内的法律知识,为类案分析的开展做好准备。

商事部门法培养目标不仅限于对类案的归纳与总结,而是应当包括找法、法治原则的内化、解释方法的掌握、社会和政策问题的洞察、检索和评价法律资料的能力、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与不同观点进行交流、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七个层次。[38]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教师在不同层次进行引领,最终形成学生独立学习和思考的能力。对此在教学方法上应当分为三个步骤:其一,教师选取相关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整理分类,而后由学生在分类的基础上就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思路和适用情形作出具体的归纳、辨别和分析,而后明确地提出自己对某一类问题的最终解答,即培养规范解释的能力;其二,在逐渐熟悉和掌握类案分析法之后,案例的选择和引用就可不再以法院的判决之中所阐述的判决思路为主要依据,而是应当培养学生超脱于现行判例对案件的解析能力,即自我反思问题的能力;其三,在学生熟悉了“类案分析法”的前提下,引导学生通过自己对案例进行检索和分类,通过自己的分析查找争议的焦点,即自我查找问题的能力。

根据上述三个步骤,教师在教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前期的保险法、破产法理论教学阶段,其仍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此时教师应做好对关键理论知识的筛选工作;其二,类案的选择上,教师应选择具有典型性、争议性且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问题供学生检索分析,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避免过分超出其能力范围;其三,课堂报告与课堂辩论环节,教师则应发挥程序主持者和内容把控者的角色,一方面保证课堂教学过程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在学生讨论中出现知识性错误或方向偏离主题时进行一定指引。而学生应在类案教学的全过程中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涉及从类案的筛选归纳到案例分析的报告共享,从理论知识的主动摄取到课堂辩论的积极参与等。在学生已对案例分析法有了一定的掌握能力之后,应当开始引导学生自我查找相关的案例,并进行分类和总结,同时考查学生选取案例是否遵循了严格的标准、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能够全面地了解案情和全方位的问题等。[39]

类案分析的重点在于对案件情形尽可能的细致梳理,对此不仅需要对不同案件的观点进行比对,更需要对相似观点的论证逻辑进行归纳。例如对交强险相关案例,分别涉及第三人的认定范围、分项限额的突破问题等,而在这些问题当中也存在着不同的裁判意见以及相同意见中不同的裁判思路。因而,在类案教学法中,首先要作出比较的不仅是案件的裁判的结果,更应当是案件的裁判思路。只有从判决背后探寻裁判者的真实目的,才能使得学生能够真正探求问题的真正原因。例如在笔者整理的2015年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关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280个案例中,存在当受害人损害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法院打破分项限额的倾向;对于被保险人在没有其他资力赔付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作出预留保险金份额的判决。在这些对现有规则突破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目前交强险分项限额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故通过对相关保险案例进行检索和归纳,以同一主题为范围对类案的样态进行分析,可以引导学生透视在裁判思路和裁判结论背后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挖掘立法的不完善之处。而对于立法之外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则运用“解释论”的方法进行分析,对于制度运作层面的改进空间则采用“制度设计论”的方法进行分析。这无疑会有助于提升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探讨问题的能力。在具体案例的呈现方式上,还应培养学生通过尽量简单的语言重述整个案件的能力。在具体应用上,可以通过表格等形式对案件进行归纳和总结,将不同层面的问题通过归纳的方式进行体系化梳理,并通过对案例的简化以期实现对裁判思路的重新审视,最终形成系统性的对比。如笔者在教学中所采用的表格结构,根据课程学习的反馈情况,基本可以使得学生较为迅速地培养出对案件的简化、分析归纳的能力(见下表)。

续表

在学术研究上,案例的收集通常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常见的数据库,但需要注意,这些案件仅能体现法官的判断,也自然会存在前述掩盖真正焦点、裁判思路固化等问题。因而在案例的选择上来源应该是多方面的。对于保险、破产案件的整理,目前出版的案例集已经相当丰富,而这些案例集多来自于保险公司、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法官、律师和高校学者等不同的团体,其背后通常代表着某类团体对保险案件的不同认知和看法。例如在笔者教学的过程中,曾针对保险行业协会编纂《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六辑[40]中的89例机动车保险案件为样本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该报告中的案例通常被律师认为存在不合理之处,因而对问题的反应上更加集中和具有争议性,学生也能够较为快速的寻找到问题的争议焦点。此外,对某些案件适用规则单一、规避真正难题的情况,在案例作业的分析当中,可以排除部分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条款,尤其是保险法中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等条款,避免因此类条款对被保险人过度倾向的保护而误导学生,并要求学生必须在排除这些法条应用的前提下寻找对案件的解决方案,学生们需要探求在不同的事实环境中如何区分同一类型的案件,[41]从而达到进一步发散思维的效果。

“讲课不能培养技能,唯一的培育方法是让学生在教师介入的情况下不断地练习。”[42]基于对研究能力培养的需要,类案教学法中书面形式的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这种小论文的设置目的在于让学生练习研究的技能而不强求其“创新”。[43]同时,针对不同学科的设置也需根据该种学科的特征设计不同的教学训练方法。

在保险法的教学上,根据该类案例数量较大、案情结构较为明确的特征,笔者在高年级本科生课堂上通常采取自我选取案例自我分析的方法:首先,根据课程设置,笔者对案例进行检索选取,确定多个案例(通常为5~20个)在课前发送给供学生进行选择;然后,由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进行研习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形成研习报告;最后,根据前期案例涉及问题的领域,在课堂上由学生进行分组报告并进行讨论并指导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根据已有的实际效果,在学生保持其他课程学习的基础上,每周通常能完成2000~4000字的案例研习报告,因而研习报告的字数应设置在2000字以上。需要注意,这种案例研习应确保较大的训练量,案例的难度应注意循序渐进。[44]在课程考察上,应将试题考试和课程论文相结合,可要求学生在自己的案例分析作业中自由选取,并根据教师在课堂上的评价和指导,进一步作出修改并提交,作为最后课程考察中考量的因素,如此方能保证对案例分析能力的真正提升。[45]当然,并不能完全否定以考试作为考察方式的合理性,尤其是在民法基础理论学习尚可能较为薄弱的本科生阶段,对于基础知识的考察仍然必不可少,只是在这种考试形式中,可以采取小论文与考试相互结合的形式,综合性地考查学生对于保险法理论的理解程度。

在破产法的教学中,根据该类案例情况复杂、过程繁长的特征,笔者采取了不同的教学方法:首先,由学生自己先进行案例检索,选择并推选若干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然后,由每个学生对案例进行投票选择,选择出学习小组认为最具有研习价值的破产法案例;继而,在确定研习案例后,由每位学生对该案例进行独立的研习,后由提出该案例的学生作为执笔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其他学生形成的研习材料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在执笔人完成后,由学习小组对完整的研习报告重新进行讨论,查找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报告进行完善。通过此种方式,能够一方面确保学生能够对破产法案例在数量上进行充分的检索、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的问题焦点,并通过反复的修改进行法律技能上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破产法案件程序复杂、过程繁长的特征。更重要的是,该种方法能够帮助学生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不断地审视自己对案例选择的技巧和质量,与其他学生选取的案例进行对比,提升类案分析的水平。[46]

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对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需具备团体合作能力。对此教师可以通过将选课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组3~5人,并根据教学内容确定若干专题分配给各小组,要求各小组检索该专题的有关案例,并整理成系统的类案分析报告,在特定时间进行课堂展示。以交强险教学为例,教师可以通过确定“司法实务是否一致承认交强险分项限额这一赔付模式”的主题,要求某一小组同学就此问题进行类案的检索和归纳,以及阐述各判决中的理由,进一步鼓励学生引申到判决背后的理论争议,并说明学生自己支持的观点,在课堂上进行汇报和分享。小组课堂展示的方式可以让学生之间分工配合,一定程度上减轻课业负担,增强团队协作能力,解决因课时有限难以保障以个人为单位使全部同学参与课堂展示的难题。另外,小组成员之间的分析和讨论更有利于拓展该问题的研究思路,并能够让其对某一问题的论述更为严谨、多元和全面。

此外,类案教学法也可采取课堂辩论的形式。通过类案的检索归纳,可就某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判决组织课堂辩论,这既是报告人分享的过程,也是与其他人交换意见的过程。教师可在每组报告后,要求提出相反观点的学生提出对对方意见的质疑和思考。例如就上文解除权和撤销权的竞合问题,存在着大量的司法案例并持有不同的判决意见,且学界对此也存在着较多的学术研究成果。教师就可以选取此类司法实践中多发、理论上极具争议问题,组织学生对此类问题进行辩论,从而提高学生们的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类案教学法对于促进学生了解商事部门法司法实务、深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与理论教学的有效结合,加以多样化教学模式的丰富和补充,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学素养的功能,并且能让学生对保险司法领域的法律留白与法律完善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当然,将类案教学法应用到保险法教学仍要克服很多障碍,如这种方法的采用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造成教学计划难以完成等不利后果,而目前重科研轻教学的职称评定标准也无法有效地激励教师实践创新性的教学模式。[47]但这些并不是停止教学改革工作的理由,我们既不能忽视更不能理所当然地用惯常的“国情论”来搪塞问题的存在。[48]“就法学院教师而言,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我们是否已经开始了我们的工作。”[49]

[1]本文系2019年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改项目“‘商法学’教学中的类案教学法尝试”的最终成果,课题组成员包括:韩长印、庄加园、王家骏、张力毅、孙宏涛、张玉海、韩永强。

[2]参见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3]两种教学方法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以律师培养为导向,后者以法官培养为导向,但两者仍以单个案件的分析为基础,因而在本文中,将国内借鉴的以个案为基础的教学方法统称为个案教学法。

[4]根据笔者对11所主要法学院校(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调查,这些院校目前在本科阶段都均已开设立了案例分析类的课程。但就目前的观察来看,上述院校目前的案例分析类课程都将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诉讼法阶段,部分院校有公司法的课程,但尚未发现有针对保险法、破产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的案例教学课程。

[5]对法学本科教学设置模式的批判已经由来已久。在培养制度建设上,孙笑侠教授主张设立的“2+2+2”的本、硕贯通模式,徐显明、郑永流教授提出的六年制法学教育模式,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设置的“法科特班”(3+3)式教育模式,均体现了对现有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反思,本文虽不对该问题进行讨论,但也需关注到本科教学所可能面临的问题。

[6]参见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载《法学》2013年第4期。

[7]参见凃强:“商法教学实践教学改革路径的选择”,载江凌燕、缪锌、杨帆、凃强编著:《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www.xing528.com)

[8]参见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载《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7期。

[9]参见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载《法学》2013年第4期。

[10]参见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载《教育评论》2013年第2期。

[11]参见刘燕:“法学教学方法的问题与完善途径——以案例教学为例”,载《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7期。

[12]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3]Thomas W.Swan Anthony T.Kronman,ed.,History of the Yale Law School,Yale Uni- versity Press 2004:82.转引自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4]参见孙笑侠:“法学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15]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6]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7]参见杨会、魏建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载《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2期。

[18]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19]参见王小明:“布卢姆认知目标分类学(修订版)的核心素养思想探析”,载《现代基础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

[20]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21]参见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22]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23]仅就民法而言,除民法总则之外,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婚姻与继承法在笔者所考察的高校中通常都占据一学期16周(48~64个课时)的课时,这样的课时量对于此类基础类课程,仅能教授基础的理论问题,距离满足充分地进行案例教学的课程时间仍有很大不足。而笔者所在法学院中对于保险法、破产法课程的设置仅有12周的课程,其中差距更为明显。

[24]参见陈庆、赵志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3期。

[25]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26]参见曹兴权:“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载《中国大学教学》2009年第9期。

[27]尹子殊、李昕:“高校法学教育立体式教学探索”,载吴高臣主编:《大学教学创新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1页。

[28]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1220号民事裁定书。

[29]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终1473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尹建国:“实践性教学方法及其在传统法学课堂中的运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期。

[31]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32]体现上述问题的案例可分别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180号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82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民终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终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

[33]案例数量计算的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

[34]参见王祖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年第9期。

[35]参见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

[36]参见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37]参见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治国——‘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

[38]参见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39]参见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载《法学》2013年第4期。

[40]参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六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1]参见[美]Judith A.Mc Morrow:“美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养成”,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42]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43]参见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

[44]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45]笔者教授的上海交大法学院2013级本科“保险法”课程中,后半学期采用了由学生在类案选取不同的典型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提交最少3000字、鼓励5000字以上案例分析论文的做法,本人对于5000字以上的作业一律批阅反馈。最终,宋杉杉同学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免责条款问题”一文,收录于商务印书馆2017年出版、季卫东教授总编的“法与风险社会”丛书中《公司经营风险的商法回应》一书。

[46]笔者教授的上海交大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破产法”课程中,采取了该种教学方法,在单个学期中,学习小组平均每周能够共选择10余份具有讨论价值的案例,从中选择1~2例进行针对性研习写作的案例,每个学习小组每周共形成3万~4万字的研习报告,最终形成了20余篇质量较高的系列研习报告,形成本《破产疑难案件研习报告》。其中收录了2017级本科同学的4篇研习报告。

[47]参见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对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第4期。

[48]参见李其瑞、宋海彬:《比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

[49]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载《中国大学教育》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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