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领域,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最重要制度之一,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能够培育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50]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旨在保护投资者的特别规则,可分为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性信息披露。[51]就其内容而言,信息披露制度是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程序及监管的法律规范。[52]就其价值目标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53]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在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确保证券市场平稳运行这四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在于信息对称,只有投资者充分掌握有关信息之后,才能作出明智的投资决定,做到风险自负。[5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完全竞争的市场能够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佳状态,[55]但是这种高效的市场理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市场完全性假定”的基础上,事实上只是一种封闭的理论假设。[56]现实中并不存在信息完全公开的市场,因此有必要人为地作出相应规定,以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推动市场实现公平和完全竞争。
我国《证券法》也对信息披露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我国《证券法》第78条第1、2款的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规定得极为广泛,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57]
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重大意义,这与破产重整制度本身的复杂性、配套规则的多样性密不可分。信息披露有利于管理人或债权人追踪并撤销债务人的偏颇性或诈害性清偿行为,这些信息能帮助债权人决定提出重整还是清算的申请,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能够使债权人对重整计划作出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58]进入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这个阶段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是非常复杂多变的,此时中小股东则是处于对公司具体情况不甚了解的劣势地位,上市公司大股东可能会在这个时期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甚至是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造成了重整计划表决中先天的信息不对称,表决组往往难以知悉与公司经营、债务人财产、重整前景等相关的具体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投票很难体现表决人的真实意思。为解决这问题,较好的办法是强制性地规定重整计划提交方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利害关系人获知与计划表决有关债务人的全面、真实的信息。对此,《美国破产法》的立法档案也提到,“第十一章的基本理念,与证券法的理念完全一致。如果权利将受到调整的所有债权人与股东都能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那么其应当完全能够自主作出知情判断,而不是由法院或证券交易委员会事先告知他们重整计划的优劣好坏”。[59](www.xing528.com)
《企业破产法》没有对信息披露规则直接作出规定,而仅在关于重整计划内容的第81条有所涉及。[60]从理论上讲,如果上述内容足够详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但实际上,“在已有的四十几起(2015年数据,作者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也从来没有超过30页篇幅的;相比之下,在美国,信息披露声明有时会厚达200页之多”。[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对重整上市公司的信息保密和披露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股票仍在交易阶段的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前,有关主体要做好保密工作,待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管理人管理还是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的不同,由不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该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强制力。针对重整企业,尤其是所涉关系人极其复杂的上市企业重整,我国确实有必要于立法和监管层面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