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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关于相对优先原则规定的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6]与《美国破产法》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强调不同,日本《公司更生法》并未明确指出绝对优先权的概念,只是规定更生计划的批准需要“重整计划的内容公正且衡平”。[38]这可以称作是一种“相对优先原则”,即在前位债权人尚未获得完全清偿时,清偿顺位在后的股东也可以“公正且衡平”地获得一定的清偿,但是不得高于顺位在前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

日本法关于相对优先原则规定的研究报告

日本,防止公司破产是《公司更生法》的目的和出发点,也是日本破产法律的核心内容,[35]因此企业更生计划的适用条件比较宽松。在债权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变更并强裁,“对于更生债权人,将应抵充其债权清偿的公司财产;对于股东,将应抵充剩余财产分配的公司财产,以法院所定公正交易价额以上价额变卖,以所得价金中扣除变卖费用后的余额进行清偿、分配或将其提存”。[36]与《美国破产法》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强调不同,日本《公司更生法》并未明确指出绝对优先权的概念,只是规定更生计划的批准需要“重整计划的内容公正且衡平”。[37]虽然何为“公正且衡平”仍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但日本通说认为“顺位靠前的权利人不能比顺位靠后的权利人承担更多的不利结果”。[38]这可以称作是一种“相对优先原则”,即在前位债权人尚未获得完全清偿时,清偿顺位在后的股东也可以“公正且衡平”地获得一定的清偿,但是不得高于顺位在前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比较可知,相对优先原则与《美国破产法》新价值理论的价值出发点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方面相对优先原则并没有实质突破绝对优先原则的规定,另一方面这一安排也符合现实状况的需要,在满足适用条件时,清偿顺位在后的利益相关人可以获得一定利益,从而有利于保证实质上的公平、公正,提高重整效率。[39]

综上所述,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破产重整的规定已经全面地采纳了对异议债权人的保障规则,其主旨是一致的,只有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公正地保障了权益受损或有受损之虞的利害关系人时,法院才能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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