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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制:破产案例探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银行债转股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难题。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办法》也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实施机构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依法自主协商,遵循市场化原则。因此,合理的转股价格机制对于债务人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而言都是十分关键的,而其具体规则在我国的法规层面存在缺失。

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制:破产案例探析

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存在的首要问题是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安排,[44]由于该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45]这似乎构成了商业银行债转股的一个障碍。但是,从字面含义上看,立法所限制的或许仅是银行的主动投资行为,而对于被动的、暂时的股权持有行为似乎未作明确限制,这为该条预留了一定的解释空间。[46]同时,国务院发布的《降杠杆意见》第16条规定,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但可以通过实施机构进行债转股,可见国家鼓励商业银行采取间接的方式实施债转股。

商业银行债转股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难题。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转股的健康有序开展,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新设了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简称金融AIC),《办法》明确金融AIC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应由境内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并以从事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为主。然而,金融AIC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作为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须满足8项条件,[47]而其他法人机构作为股东须满足9项条件,[48]《办法》同时规定了7种禁止成为股东的情形。[49]此外,根据《办法》的规定,[50]金融AIC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且最低限额为100亿人民币,这意味和大多数中小型银都不具备成为主要出资人的条件,使得金融AIC的设立难成为现实问题。[51]根据公开信息,自《办法》发布至今,仅建、农、工、中、交五大行于2017年依次获批成立全资子公司AIC开展债转股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及浦发银行、地方性银行广州农商行虽然于2019年和2020年公告拟成立AIC,但目前尚未披露进展。[52](www.xing528.com)

转股价格机制对于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实施也十分重要。《债转股指导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债转股的价格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但该指导意见并未说明具体的实施方法。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办法》也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实施机构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依法自主协商,遵循市场化原则。[53]在破产重整中,企业资不抵债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已然意味着其股权或者股票的价值相对较低,如果不能公平、合理地评估和定价,一方面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决策制定等方面产生影响,国有企业重整的,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则会对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风险和收益产生影响。因此,合理的转股价格机制对于债务人企业以及商业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而言都是十分关键的,而其具体规则在我国的法规层面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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