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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产生重要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财产性犯罪案件的执行需求已经成为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直接原因。而为了最大化地利用破产机制以保障全体受害人获赔,有必要对相关的刑事案件执行规则作出变通。基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往往效力不足。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产生重要成果

如前所述,财产性犯罪案件的执行需求已经成为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直接原因。而为了最大化地利用破产机制以保障全体受害人获赔,有必要对相关的刑事案件执行规则作出变通。

第一,应尝试将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及时引入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甚至是审理、侦破阶段。基于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刑事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往往效力不足。尤其在犯罪性质尚并不明确的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往往犹豫不决,不当地延误了查封、冻结等保全企业资产的最佳时机。更何况,法庭可能无法完全掌握不同企业的运营需求:对于生产性直接融资来说,若过早启动刑事程序,必会中断企业经营,导致融资资产流失或贬值;而对于转投资或信贷间接融资而言,则有必要先查明融资债权或股权关系,及时采取民事保全措施。[65]针对类似于本案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之案件,其查实期限较长、刑事取证要求较高,因此采取强制措施程序也较为严格,若无民事保全措施的先行介入,即使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续的刑事追赃及退赔也将陷入困境。(www.xing528.com)

第二,有必要解决刑事执行中清偿顺序与破产分配顺位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①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②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该规定确立了与《企业破产法》完全不同的清偿顺序,其缺陷非常明显:该规定赋予医疗费用和刑事退赔费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受偿地位,甚至高于担保债权人。但在破产法的视角下,侵权损害赔偿是作为普通债权处理的。鉴于刑事执行案件与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规则完全不同,若因执行退赔而引发了当事人破产,应当适用哪一套清偿顺序,未来的立法应当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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