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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中引入破产程序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财产性犯罪的执行中,采取“先民后刑”的原则,及时将破产程序与刑事案件对接,可以取代刑事执行中规定不周延的参与分配模式,为全体债权人提供系统的、有效的保障。一般而言,财产罪的被告经审判后,往往已经处于资不抵债即濒临破产的状态,刑事判决书的结果极有可能引发个人破产程序。最后,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来看,应当摆脱“先刑后民”的主导思维。财产罪的执行可谓是刑民交叉的集中体现。

刑事执行中引入破产程序的研究成果

在财产性犯罪的执行中,采取“先民后刑”的原则,及时将破产程序与刑事案件对接,可以取代刑事执行中规定不周延的参与分配模式,为全体债权人提供系统的、有效的保障。一般而言,财产罪的被告经审判后,往往已经处于资不抵债即濒临破产的状态,刑事判决书的结果极有可能引发个人破产程序。为应对大量的潜在债权人(尤其是涉众的集资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在这些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要发展出一个类似于破产债权人会议那样的参与机制,需要对现有立法进行重大修订。对于一个相对完善的参与程序而言,现行刑事参与分配制度至少还缺乏债权人的组织及其职权、参与程序、决策方式等内容。对此,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已经提供了一个较为成熟的债权人自治模式,债权人会议拥有多项权利以实现其参与与决议的权利,并能够在众多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受偿。因此,在刑事立法无法完成债权人分配这一重任的情况下,为何不直接采纳破产法已有的程序以保障受害人利益呢?

对于破产人或破产企业而言,破产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最终也将使所有债权人受益。相较于财产性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直接查封的乱象,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必须由债权人会议通过,这种自我决策有助于资产鉴定、评估和变价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可以杜绝刑事诉讼程序在资产变价过程中低估资产价格、贱卖资产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尚具备竞争或盈利潜力的集资企业,虽然其曾经涉嫌刑事犯罪,但是通过破产程序保存其整体资产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运营,方能最大化刑事退赔的实现。正如本案中,云天集团的破产中引入了新的投资人对搁置的土地重新开发,并将开发后的收益与房产分配给债权人,这显然是对全体债权人更为有利的方案。

最后,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来看,应当摆脱“先刑后民”的主导思维。破产程序与民商事实体法存在同源性和互助关系,而刑事诉讼程序与民商法不存在这种同源性和互助关系。[52]但是在涉案财产的处置中,执行程序本是权利人借助司法公权力来使平权型财产法律关系恢复到公平状态,所以该程序不能忽视民商事实体法的作用。尤其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财产性犯罪案件,其与一般的人身犯罪不同,裁判主旨应当是尽可能地挽回融资损失以补偿受害人。可以认为,财产性犯罪中受害投资者根本诉求往往是退还资金,其次才是使非法聚敛资金者获刑。于此,以集资诈骗罪为例,有学者指出:“集资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一般关心的是自己被骗的资金是否能够追回以及何时能够追回,其诉求主要在于经济赔偿。”[53]可见,应当在财产罪中适当摆脱刑事案件“先刑后民”的主导思想,认清受害人的主要诉求,及时援引民事实体法规则以保障受害人利益。(www.xing528.com)

在财产性犯罪中探索个人与企业的合并破产已不鲜见。在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在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地区法院即采取了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做法。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与银象公司之间存在资金随意调剂的情况,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沈某在对外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个人签名与公司公章交叉使用的情形,随意性较大。企业和个人之间资产相互转移,权属登记混乱,财产和债务存在高度混同。故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法院决定将银象公司与沈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合并破产清算。[54]可见,财产刑犯罪的行为特征意味着极有可能出现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况,而其涉众性导致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得不考虑将二者的清算程序相合并。财产罪的执行可谓是刑民交叉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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