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作为例外性规定,利益衡量是其正当化基础,那么在个人与企业的合并破产中,法院更应当严格把握这种利益衡量标准,仅在极有限场合允许其进行实质合并。
在公司法语境中,利益衡量正是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要件。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提起的反向揭开,法院都需要妥善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内部人的反向揭开,法院应当在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合理预期,与揭开公司面纱所促进的公共利益、政策目标之间进行权衡;而外部人的反向揭开,是以公司财产清偿外部债权人对特定股东的债权,这显然与基本债权关系、当事人预期背道而驰,危及公司其他无过错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被要求实施反向揭开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股东、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反向揭开在多大程度上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利益衡量因素。具体而言,公司其余股东的善意与否可从其意志独立性、是否从滥用行为中受益等方面进行判断,可为善意股东设置取回出资、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权利;对于公司债权人则不必区分其主观的善意与否,只要该交易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主观因素将部分公司债权人排除在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之外,不符合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原则,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在美国判例法中,美国法院沿袭了传统揭开公司面纱中的两段论标准,来构造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一,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致性已经达到了消灭公司和股东的各自独立的人格的程度;其二,如果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将导致“严重不公平结果”的发生,其中,“严重不公平结果”意味着对该自然人的债权人而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34]但鉴于以公司财产清偿个别股东的个人债务势必会打破相关各方的利益平衡,因此,美国法院在审理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案件时,除了坚持两段论标准,还要对善意股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衡。如在1990年的Cascade Energy and Metals Crop.v.Banks一案中,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便拒绝实施外部人反向揭开,其主要理由集中于反向揭开将损害无过错的其他股东利益,并且对债权人带来不利益等消极影响。[35]可见,美国判例法处理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案件的基本思路是:以传统揭开公司面纱的两段论标准为基础确定是否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基础事实,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价值判断,仅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出现严重不平衡时,才考虑适用反向揭开。(www.xing528.com)
在破产法语境中,以实质合并的方式要求公司对破产自然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时,应当结合利益衡量标准,对其必要性严加把握。一方面,在有其他破产规则可以对股东债权人予以救济时,不应当采取实质合并,如撤销、无效制度。另一方面,法院在依职权合并受理此类案件时,切不可忽视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尤其是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云天公司曾对徐某某的刑事执行提出过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机关直接处置其名下所有的房产提供给徐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事退赔提出异议,[36]并提出其中部分不动产与徐某某的犯罪行为毫无关联(彼时徐某某已不再担任股东),法院不应对其所有财产强制执行。可见,反向揭开制度对公司本身的影响十分显著。美国破产法上,除人格混同以外,法院是否作出实质和合并的裁定很大程度上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当“无担保债权人整体上将因实质合并获得净收益时,法院可以裁定合并破产”。[37]
文首案例中,温州中院的做法也应符合利益衡量标准的检验。具言之,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企业中的善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衡平,确保实质合并所带来的正效益显著大于对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造成的负效益,从而避免利益过分失衡的结果出现。[38]本文认为,在徐某某、徐某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处分云天公司名下资产符合利益均衡的要求。其一,本案不涉及其他无过错股东。徐某某及其女徐某女在其犯罪行为发生期间,担任云天公司的唯二股东,实质合并不涉及无过错第三人尤其是无过错股东的利益。其二,实质合并破产不会对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利益等消极影响。在徐某某、徐某女和云天公司的债务集中清理中,其和解方案的清偿对象主要是刑事犯罪的受害人,而这些受害人是徐某某利用云天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造成的,因此若徐某某不予赔偿,受害人本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若将徐某某与云天公司的资产一同用于赔偿,能最大化受害人的利益,减轻公司偿债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