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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自然人破产方案及不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免责约定的免责范围仅限于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个人破产的范围却涵括其所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专门为破产法设计的制度,其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有广泛适用,因而在处理破产问题时反而显得针对性不足,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应对复杂的企业合并破产问题。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自然人破产方案及不足

在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为应对公司所有者与企业一并破产的情况,主要有如下两种处理思路:一是财产分配中的免责约定;二是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

对于第一种方案,财产分配计划中的个人免责约定往往是为了获得更高程度的清偿,即避免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逼上梁山”,进而“逃之夭夭”。但这一做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一,个人免责约定的法律效果并不乐观。个人免责约定使股东在重整终止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个人破产即使在法院宣告后,破产人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个人免责约定的免责范围仅限于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个人破产的范围却涵括其所有合法有效的债务。究此差异,不难发现,个人免责约定虽不属于个人破产,但其“破产免责”的法律效果却高于个人破产,即获得绝对数额、绝对期限的免责。其二,个人免责约定会造成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一般来说,对个人免责约定投反对票的是享有保证、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投赞成票的是不享有任何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因为前者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可以向出资人主张清偿,但后者显然不具有此项权利。于此意义上,个人免责约定的效力如何,攸关出资人、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若个人免责约定有效,将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破产企业出资人的清偿方案进行表决;二是该项内容一旦通过,效力是否及于投反对票的债权人;三是如何处理有保证债权人和无保证债权人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反之,若认为个人免责约定无效,又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出资人面临巨额债务,永无出头之日;二是若发生出资人跑路、转移财产、自暴自弃等风险,有保证债权人仍获偿无望。

第二种方案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虽然为合并破产提供了理论支持,但二者亦有显著差异,不可等同而论。首先,公司法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有限。法人人格否认主要规制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即便承认所谓的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其也主要限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追索,[18]难以应对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关联企业之间以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19]其次,二者的适用效果完全不同。揭开公司面纱是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不追求公司人格整体性、终局性的消灭,故要求法官在个案中审慎判断。而企业合并破产追求的是对企业独立人格的整体性否认,“使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全消灭,财产完全合并,强调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这在处理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是一种更有力的手段”。[20]最后,仅以公司法规则无法满足破产程序的特殊要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专门为破产法设计的制度,其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有广泛适用,因而在处理破产问题时反而显得针对性不足,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应对复杂的企业合并破产问题。[21](www.xing528.com)

在其他民商法理论无法充分应对控制股东与公司一并破产的情况下,应该从破产法规则内部完善自然人破产以及合并破产的模式。由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第8条已经从立法层面作出了创新性的尝试,其规定:“因破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具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设立人、出资人、经营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证人等自然人,可以在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的同时申请个人破产,企业破产案件可以与个人破产案件合并审理。”该条体现的是公司相关责任人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拟合并破产的情况,符合正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构造。但是,在文首案例中,破产程序的启动原是针对徐某某个人的债务集中处理,只是在该个人的破产和解协议中,法院同意将徐某某原担任股东的云天公司名下的资产一并处置,就和解的构造而言,与反向揭开公司面纱一致;就法律效果而言,系在破产程序中终局性处理了债权债务关系。以此为例,有必要在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完善自然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多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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