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中,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身份具有一致性,都是宏观意义上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意定方式免除债务人的责任。题首案例中,重整计划免除保证人的责任,是否构成债权人免除债务的自愿或拟制同意的意思表示?
关于债务意定免除,综合不同国家立法例的情形来看,主要存在契约说和单方说两种观点。德国、法国立法例采取“契约说”,认为债务免除是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免除合意。《德国民法典》第397条规定:“债权人以契约对债务人免除其债务者,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契约承认债务关系不存在者,亦同。”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85条亦规定:“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利益而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时,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但债权人明示保留其对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者,不在此限。”同时,该民法典第1287条规定:“如对保证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者,主债务人的债务不消灭;债权人以契约免除或解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者,保证人的债务亦归消灭。”从德国、法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债权人免除保证人责任应以契约方式进行。既然是契约,就需要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与德国、法国立法不同的是,日本立法则采取“单方说”,《日本民法典》第519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时,其债权消灭。”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同样也是债务人)责任,只需要作出免除的单方意思表示后,债权就归于消灭。
我国虽未引入债务免除制度,但《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20]对于合同义务的免除,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构成要件,即应以契约方式免除,还是类似于物的抛弃行为,直接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完成?单方说的法理基础是,一切财产权都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由当事人单方作出。契约说认为,债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关系,债权抛弃与物权抛弃不同,若债权人单方抛弃债权,很可能给不知情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后造成损失。(www.xing528.com)
本文认为,契约说更具有合理性。其一,契约说更尊重债务人的人格,减少其不必要的履约损失。债权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本身并不以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为义务对象,所以权利人单方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不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公平现象。但债权的履约具有特定性,如果债权人单方放弃债权,虽然有利于债务人,但在债务人事先并不知情的情形下,很可能加大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不必要的履约负担。其二,债务免除有一定的动机,应当通过磋商来体现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会对自身权利产生不当后果,应当仔细斟酌;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放弃债权往往具有一定的动机,如果采单方说,很可能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若双方通过自主协商,使债务人熟悉债权人的动机等,将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况且,从当前的通说来看,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①必须有免除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向债务人本人作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效力;③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④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21]从以上要件可以看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亦需要向债务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而非单方抛弃,这与“契约说”的观点有相通之处。
由此来看,本案中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追偿,在保证人未参与重整计划谈判表决的情形下,即便债权人同意放弃债权,也属于“向第三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保证债务的效力。况且,本案葛洲坝公司对重整计划投的是反对票,更表明其无免除债权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磋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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