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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免除法定情形总结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责任的免除有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其中法定情形是指,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当然得以免除责任的情形。综上,重整计划约定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的内容,并不构成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保证责任免除法定情形总结

保证责任的免除有法定和意定两种情形,其中法定情形是指,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保证人当然得以免除责任的情形。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①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但应将不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制在“加重保证责任人责任的范畴”;③超过保证期限的;④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部分,保证人免除责任;⑤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⑥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既不申报债权,也不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免除保证责任。

从以上保证责任的法定免除类型来看,对于重整计划中削减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比例,增加保证人责任的债权清偿方案,似乎有违《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但鉴于《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已经对破产程序中保证债务的承担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所以,即使是重整计划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也无法通过法定事由免除责任,这是由保证的风险性所决定的。至于本案中重整计划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有益于保证人的情形,但该情形显然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归入保证责任法定免除的范畴。(www.xing528.com)

综上,重整计划约定债权人放弃对保证人追偿的内容,并不构成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至于其是否符合民法原理上的债务免除条件,将在下文部分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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