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企业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其他事项等。[7]比较法上,美国法将重整计划的内容分为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美国破产法》第1123条(a)列举了8项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条款,包括:①不同债权与财产利益的分组;②未受重整计划影响的组别;③受调整的组别获得的待遇;④除特定权利人明确同意更差待遇外,重整计划应对同组的债权或股权提供同等的待遇;⑤重整计划实施的充分方法;⑥在债务人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发行无表决权证券并确保表决权在不同组别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⑦对重整计划履行过程中债务人高管、管理人的选任,须与债权人、股东之利益及公共政策相一致的条款;⑧有关债务人在案件启动后劳务的全部收入,或为计划履行所必要的未来收入均用于债权清偿的承诺。该法典第1123条(b)列举了4项重整计划可以包含的条款和一项兜底性条款:①关于重整计划调整或不调整任何组别的债权或股权之条款;②对待履行合同承继、拒绝或转让的规定;③对债务人或破产财团享有的债权进行和解,或者暂时留存债权并在计划批准后继续执行的条款;④将所有或大部分财产予以出售的规定;⑤其他不与本法下可适用条款相抵触的条款。[8]
通过对于上述内容归类梳理,可以发现各国破产法中重整计划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经营方案和债务清偿方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为债务人采取何种继续营业措施及如何筹集资金的方案,一般涉及企业的改组、合并、出让等;[9]而债务清偿方案是有关对债务数额进行调整、设定债务的清偿期限与方式的方案。除此之外,其他有利于重整程序进行的内容一般也可规定在重整计划之内。因此,重整计划应主要围绕如何实现债务人重整成功的目标进行制定,其他不相关的内容不应也无需在重整计划中予以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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