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欠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货款两千余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以上欠款事实,同时由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代某某对上述调解书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民破5号民事裁定:受理宏腾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一案。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载明:本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债权人自愿放弃对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结。葛洲坝公司对该重整计划投反对票。随后,许昌中院批准对宏腾公司及许昌惠隆林业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葛洲坝公司依照重整计划载明的受偿比例,获得了部分清偿。就剩余债权部分,葛洲坝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华丽公司、代某某的强制执行。华丽公司认为宏腾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载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故葛洲坝公司无权就剩余债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裁定驳回华丽公司的异议。
显然,本案中经法院强制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尽管葛洲坝公司在表决过程中投了反对票,但依然受到该重整计划的约束,且嗣后期所受的清偿数额确实也仅以重整计划载明的比例为限。此时,债权人若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其能否获得支持,自然成为理论和实务上的难点。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该条的立法本意倾向于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往往不能完全受偿,故“可以就其在重整计划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1]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重整计划载明全体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该放弃意思表示对本案债权人是否具有效力?申言之,重整计划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本文拟先探讨免除保证人责任条款是否属于重整计划法定内容的范畴,然后再从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上研究该免除保证人责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提出重整计划调整保证人责任的合理路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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