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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案件自动立案配套程序》2020破产案例研习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然,自动立案机制可能导致部分不满足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要求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但这一后果可随时由程序转化机制解决。[38]可见,裁定受理重整程序并非是对破产程序的绝对定性,法院随时可根据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转入清算程序。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6条规定,为限制债权人行使债权,法院可以作出中止命令以暂停正在进行的程序。

《重整案件自动立案配套程序》2020破产案例研习报告

诚然,自动立案机制可能导致部分不满足重整价值、重整可行性要求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但这一后果可随时由程序转化机制解决。实际上,在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准许其重整申请的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要加强对债务人企业的监督,继续对重整的可能性进行审查,发挥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机制的作用,充分听取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加强各种类别的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债务人企业重整进程的判断”。[38]可见,裁定受理重整程序并非是对破产程序的绝对定性,法院随时可根据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转入清算程序。只要在程序间形成较为高效的衔接,自动立案制度便不会过度消耗债务人财产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需注意的是,法院应对程序转化次数予以限制,因为无限度地容忍重整企业的程序转换,必然会降低债务清偿效率

另一方面,就自动冻结的可操作性来看,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为防止自动冻结的滥用,可借鉴日本法中个别债权人申请的模式。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6条规定,为限制债权人行使债权,法院可以作出中止命令以暂停正在进行的程序。该中止命令正是对个别独立债权人申请的命令,因此不具有《美国破产法》中自动冻结制度那么强制的效力;但是,《民事再生法》第27条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在单个的中止命令导致再生程序目的无法充分实现的案件中,可以特别地作出针对全体再生债权人的概括性禁止命令。[39]因此,可以赋予个别债权人申请冻结的权利,而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于特殊案件中实施概括性的冻结命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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