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是企业挽救程序的重要价值目标,而自动立案制度将为申请人提供一系列重整程序特有的制度保障,为企业再生创造条件。
第一,自动立案将产生对个别执行行为的冻结效力,及时阻断对债务人的个别追偿。《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财产一旦形成,其中任何财产的处置均应依破产程序总括清偿的目标进行,而这种财产保护机制对借机喘息的企业尤为重要。《美国破产法》对此规定更为直接,仅破产申请的提交便能触发“自动冻结”功能。[35]自动冻结能够维持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固有状态,从而在法院的监督下以有序的方式解决债务人的财务问题。总体而言,自动冻结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起到保护作用,其所具有的“对世”效力使得违反自动冻结的行为均属无效。[36]
第二,自动立案有助于保证相关可撤销行为不超过破产撤销权的追溯期,最大限度地保障破产申请的目的得以实现。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1年“偏颇期间”以及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1年“限制期间”均可能对破产财产造成显著影响,若允许法院于审查阶段耗费过多时间,则嫌疑行为处于破产撤销追溯期内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难以实现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阻断。(www.xing528.com)
第三,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壳”资源优势。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即使其严重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但因其“壳资源”优势,能够吸引优质资产进入,提高重整成功率。上市企业的“再生”,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对于从事实体经济的制造业企业而言,其重整计划主要在原有的产品线、生产设和设施的改造上完成;但是,也不应排除部分上市企业仅通过经营内容、经营模式的改变而获得再生。例如华源股份重整案的重整计划就是一系列的卖“壳”安排。概言之,基于上市企业资源在我国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只要其“壳”仍具有经济价值,便不应否认重整机制将其最大化的作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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