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整可行性审查贯穿全程-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0)

重整可行性审查贯穿全程-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0)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重整可行性的内涵来看,其几乎可以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各个阶段:案件的受理审查阶段、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从制度设计来看,各国普遍认可破产程序的转化机制,可见,可行性标准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并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企业破产法》不仅同时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独立的重整申请权,更赋予出资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

重整可行性审查贯穿全程-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2020)

破产重整是对已经濒于破产却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破产预防程序,重整可行性不仅是程序适用的出发点,更是挽救企业的最终目的所在。

从重整可行性的内涵来看,其几乎可以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各个阶段:案件的受理审查阶段、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查、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22]尤其是针对重整计划的审查,由于这一标准本就不涉及特定小组的受偿待遇问题,因此无论正常批准的审查还是强制批准的审查,其均能够适用,并且重整计划表决系采多数决机制,可行性审查可以成为法院保护少数异议人的重要手段。

从制度设计来看,各国普遍认可破产程序的转化机制,可见,可行性标准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并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企业破产法》不仅同时赋予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独立的重整申请权,更赋予出资人一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文件更是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当一位或多位债权人申请清算程序时,法院通常提供一种机制,使债务人能够在可行的情况下请求转换为重整程序;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有些国家的破产立法还规定了一种机制,即在程序早期阶段或后期出现重整不太可能或无法成功情形时,允许其转入清算程序。对此,王卫国教授指出,为使保障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用,程序之间的转换选择权至关重要:债务人因情势变更所迫或认识所限,并不一定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已无恢复生机的可能。实际上,《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就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又自行要求转换为重整程序的情况,既有现实需求,也有成功案例”。[23](www.xing528.com)

可见,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应当贯穿于整个程序,并且随时可能因商业环境而改变,仅在程序启动时就对申请人提出过高举证要求,不符合可行性标准的自身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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