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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表决的不同立法模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针对分组表决的不同立法例,各国家和地区现行破产法中存在三种典型模式,即法定型、任意型和折衷型。任意型分组以《美国破产法》为代表,该法规定只有“基本类似”的债权或股权才能置于同一组别之中。[5]折中型分组以日本为代表,即法律虽然规定了分组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又授权法院或重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一标准加以改变。日本破产实践中,优先更生债权人常与普通更生债权人分在同一组别,各组别之间适用不同的表决通过要件。

分组表决的不同立法模式

不同于清算或和解程序,分组表决系重整程序独有的制度,是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特殊表现。所谓分组表决,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债权人分为若干小组,再以小组为单位分别进行表决,然后按各组表决的结果计算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2]

针对分组表决的不同立法例,各国家和地区现行破产法中存在三种典型模式,即法定型、任意型和折衷型(也有学者将其归类为列举模式、概括模式和折衷模式)。法定型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分组的具体标准,法院及重整人没有权利加以改变。《德国破产法》即属此类,其第222条规定具有“同类的经济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被分为一组,并且要求“各个组别相互之间必须能够界定下来,界定的准则应在方案中说明”。[3]我国台湾地区的重整计划表决亦采严格的法定型分组,如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第296条第1款规定,重整裁定之前成立的对公司的债权为重整债权,重整债权分为优先重整债权、有担保重整债权和无担保重整债权,债权人表决分组的依据是债权的性质。一般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的也是法定分组标准,将在下一节详述。

任意型分组以《美国破产法》为代表,该法规定只有“基本类似”的债权或股权才能置于同一组别之中。[4]因此,重整计划可以将某一类债权或股权归入已经分好的某一特定分组,只要该债权或股权实质上类似于该类中其他债权或股权即可。《美国破产法》实践中,虽然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在分配顺序上是平等的,但也通常被分为许多组。[5](www.xing528.com)

折中型分组以日本为代表,即法律虽然规定了分组的具体标准,但同时又授权法院或重整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一标准加以改变。[6]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强行性分组与任意型分组两类。其中,在强行性分组情形下,法院及重整人无改变的余地;而在任意型分组情形下,法院或重整人享有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分组标准进行改变的权利。[7]具体而言,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96条规定,更生计划的草案表决原则上根据不同种类的权利人组成一组,而法院可以依职权裁量将各组进行统合或分割。日本破产实践中,优先更生债权人常与普通更生债权人分在同一组别,各组别之间适用不同的表决通过要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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