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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申请变更次数统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仅能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此时若严守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那么在重整计划第二次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不论原因、不考虑企业的重整价值,法院都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程序,并转入清算程序。

重整计划申请变更次数统计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仅能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为了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久变不绝,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0]虽然对申请变更的次数进行限制,有利于破产程序高效有序地进行,但此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

根据前文的分析,产生情势变化的特殊事由内涵比较丰富,实践中并不排除一个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先后遭遇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和法律修改等两种以上特殊事由,出现重整计划均无法执行的客观困境。此时若严守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那么在重整计划第二次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时,不论原因、不考虑企业的重整价值,法院都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程序,并转入清算程序。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明显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幅。所以,未来立法者不宜对重整计划的变更次数给予过多限定,因为情势变化导致重整计划执行只是少数情况,而先后遭受两次以上情势变更的案件只会少之又少,即便确实出现了也只能说明该案极为特殊,在债务人企业仍具有重整价值时,不妨再给予其变更重整计划、继续重整的机会。

同时,债务人企业自身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情形进行一些积极的应对和预防。其一,债务人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应做到快速高效,避免因执行期过长而被动遭遇情势变更。其二,在制定重整计划时,聘请专业人士对经济走势、业界行情、社会背景进行充分的分析,减少客观原因对重整计划执行的冲击。事实上,国家政策、法律修改、经济形态与行业盈亏之间相互交织,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一旦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遭遇情势变更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对其他特殊事由有一定的风险预期,并在重整计划更改中予以规避,从而避免重整计划发生二次执行不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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