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大规模传染疾病等。2020年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许多企业停工停产,若债务人企业因疫情无法执行重整计划则属于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执行不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全国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中,“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20]即涉及受疫情影响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问题。该案中,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磐宇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因医用口罩防疫物资一度紧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紧急许可磐宇公司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为了保障防疫部门医用口罩的有效供给,同时避免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结果,法院最终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延长了磐宇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此案中疫情的出现导致磐宇公司的重整计划一时不能执行,若因此判定其重整失败,将使得磐宇公司丧失自我挽救的机会。故经过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进行变更,解决了债务人企业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的难题。(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不可抗力导致重整计划永久执行不能的情况,若此时不存在替代的重整方案,则应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应再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解释“公司法”第306条第3款[21]时就指出,“惟经法院认可或经法院变更修正后所认可之重整计划,如因情势变迁或有正当理由致不能或无须执行时,如尚有重整之可能或必要者,法院得因重整监督人、重整人或关系人之声请,以裁定命关系人会议重行审查”,[22]即若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重整计划不能执行,且债务人企业已不存在继续重整之可能或必要性,应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和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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