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费用支付难的问题,当前各地法院开始探索设立破产费用的援助资金,但在资金的构成、申请使用的条件、资金审批流程、资金的援助额度等方面规定不一。
对于援助资金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此外,深圳中院出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援助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和从管理人所获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组成;北京高院颁行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规定援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属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案业务费”中列支的专项资金;青岛中院制定的《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指出援助资金由财政拨款、管理人自愿从所得报酬中按比例缴纳的资金、社会机构及个人自愿捐助或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组成。
对于援助资金的申请条件,重庆高院公布的《企业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渝高法[2020]号]中规定,在债务人无财产支付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时,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深圳中院则要求申请援助的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债务人财产不足15万元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或虽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15万元,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②管理人报酬不足10万元的案件。无独有偶,青岛中院还规定了“破产申请在受理后被驳回,导致未发生债务人的清偿,无法计算管理人报酬;或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的”和“债务人财产绝大部分设立了担保,导致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中,能够计算管理人报酬的无担保财产价值总额极低,据此确定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工作成本,即使向担保债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仍无法弥补的”案件可以获得援助资金。
对于资金的审批流程,青岛中院规定先由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北京高院则多一层审查环节,在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要先提请案件审判庭庭长复核,最后由法院的援助资金审核小组审核;深圳中院以援助资金的大小划分,规定援助资金在10万元之内的,合议庭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审批,而援助资金超过10万元的,需经管理人援助资金审批小组评议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www.xing528.com)
对于资金的援助额度,北京高院规定每个案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重庆高院规定每件案件使用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在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的组成和运作方面存在着较大不同,产生的后果可能是相同的无产可破案件在某一法院能够获得资金援助,而在另一法院却难以获得有效援助,或是在某一法院能够获得较大金额的援助而在另一法院只能获得较少金额的援助。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作出统一的规定。本文认为,首先,破产费用的援助资金应主要由政府拨款、管理人报酬提取资金以及社会捐赠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支持可以为援助资金提供持续稳定的保障,而对于管理人报酬较高的案件,从中提取部分资金,也能够体现“取之于管理人,用之于管理人”的理念。其次,援助资金申请条件的设置可以借鉴重庆高院的相关规定,其他地区法院的规定过于具体,有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再次,资金的审批流程可以参考北京高院的设计,通过三个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最后,法律可以对资金援助的额度设置一个范围,避免地区之间差别过大,同时具体的数额应允许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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