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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揭示无产可破案件审理难题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尽管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必要性,但因无产可破案件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一系列难题。如此一来,即使法院受理“无产可破”案件,在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破产程序最终也不可避免地走向非正常终结的结果。也就是说,无产可破案件需要管理人借助破产程序,穷尽一切途径收集债务人的财产,避免债务人出现欺诈破产的现象。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揭示无产可破案件审理难题

债务人企业无产可破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务清偿与市场退出,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尽管破产程序的启动具有必要性,但因无产可破案件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一系列难题。

1.破产费用的支付问题。破产程序一经启动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如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调查费、管理人报酬等。但是,当债务人不存在流动资金时,该部分费用就会面临支付不能的尴尬局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若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有愿意自担风险先行垫付破产费用的利害关系人。如此一来,即使法院受理“无产可破”案件,在无法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破产程序最终也不可避免地走向非正常终结的结果。

2.破产程序的适用问题。由于资产变现处置难、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等原因,破产案件普遍呈现出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但是破产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有繁简之分,一些执行不能转破产的案件往往十分简单,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破产简易审理程序,此类案件也只能按照普通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不仅导致该类案件的处理周期受到不必要的延长,难以实现市场高效出清的目标,也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www.xing528.com)

3.缺乏有效的府院协调机制。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产权变更、税费处理、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产业政策、民生保障、工商注销、风险防范等多方面的问题,[5]绝非司法机关一家之力可以解决。在无产可破案件中,更是主要涉及查询破产企业资金流向、处理企业资产等事项,需要银行、工商部门以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但是实践中相关部门会出现不认同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不愿配合协作的情况,[6]使得无产可破案件的处理难上加难。

也就是说,无产可破案件需要管理人借助破产程序,穷尽一切途径收集债务人的财产,避免债务人出现欺诈破产的现象。但是该类案件在破产审理中面临的困境极大地制约了管理人工作,也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展开,因而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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