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平等受偿系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以总括清偿为实现手段。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乃破产法得以产生的首要目的”,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执行程序的优先主义,“破产程序超越个别债权人利益的局限,通过排除个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一体的合理保护的程序制度”,[33]甚至有观点将“债权人平等原则”视为破产法的“起始规则”,是“任何破产法都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34]其具体内涵包括:排除个别债权的强制执行,以分配计划的方式进行总括清偿(《企业破产法》第16、19条),以及分配计划中同类债权的受偿比例相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平等分配原则的适用延续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财产纠纷。平等分配原则能够改变普通民商事执行程序中“先来后到”的依据在于:其一,在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下,无排他性的先来后到原则可能导致“勤勉竞赛”,浪费司法资源,此时债权人平等主义反而更加符合效率要求;其二,社会公平衍生出破产程序维护债权平等原则,“即把破产看作是每个交易相对人都要承担的后果,各债权人应平等受偿”,[35]以防资力强大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获得不合理的额外优势。而就清算终结后产生的与破产企业财产相关的纠纷性质来看,防止“勤勉竞赛”以及社会公平的要求依旧存在,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也应同样适用。
除此之外,依据破产程序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同时采取了广义与狭义的破产清算程序概念,从广义角度理解清算程序,是指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始,至法院宣告破产,再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整个破产程序围绕破产清算目的展开,均属清算程序的范畴”。[36]若采此广义理解,只要待分配财产确属破产企业财产,即应将其用以债权人间的公平分配,分配客体也包括程序终结后新追回的财产。(www.xing528.com)
认可债权人平等分配原则,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延续适用具有现实价值。这是因为,若允许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终结后不受限制地提起个别执行申请,就可能会诱发具有优势地位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消极不主张权利,而等待程序终结后另行提起民商事诉讼,破产的总括清偿目的将因此种投机行为而落空。故此,清算终结后,对新发现的财产进行分配时,仍应遵循债权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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