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20年《美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 应用案例报告

2020年《美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 应用案例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我国“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同,《美国破产法》使用了“executory contract”的概念,我国学者将其译为“待履行合同”。美国破产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该词语含义明确,不必要的解释会造成误读,因此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概念并未有过多探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均被视为主要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该义务都构成实质违约,将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5条的规定,由破产管理人选择对该合同继续履行或予以解除。

2020年《美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 应用案例报告

与我国“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同,《美国破产法》使用了“executory contract”的概念,我国学者将其译为“待履行合同”。美国破产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该词语含义明确,不必要的解释会造成误读,因此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概念并未有过多探讨。[15]在美国的司法判决中,法院判断“待履行合同”多采用Vern Countryman教授提出的“重大违约”标准,即“若破产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合同义务均未履行,以至于任何一方的不完全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从而可免除对方的履约责任,则该合同为待履行合同”。[16]换言之,《美国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是指破产人与合同相对人不仅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双方未履行的义务是主要义务,可以达到“重大违约”的标准。

由于美国《统一商法典》与我国合同法理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同,其并未将融资租赁作为特殊的交易形态,而是根据具体的交易内容,分别使用租赁和担保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加以调整,是故美国法上对融资租赁的判断需要分类加以讨论。区分适用租赁还是担保的核心在于承租人的选择权。若承租人在租期届满时不需要支付额外价款或仅支付名义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美国法将其性质认定为担保;反之,若承租人取得所有权需支付额外的非名义的价款,则应将其认定为租赁。[17](www.xing528.com)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365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待履行合同的认定标准或存在未到期租约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选择继续或拒绝履行合同。因此,若法院将融资租赁合同归入担保的范畴,一方面由于《美国破产法》第365条规定的“未到期租约”仅限于“租赁”,融资租赁合同难以被认定为“未到期租约”;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担保融租债权,出租人的主要义务被认定为购买及交付。[18]因此,只要出租人购买并交付了租赁物,就代表着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难以适用待履行合同的规定。但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租赁法律关系,则出租人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负有保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则负有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均被视为主要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该义务都构成实质违约,将适用《美国破产法》第365条的规定,由破产管理人选择对该合同继续履行或予以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