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直达问题与概要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直达问题与概要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1月2日,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仁和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随后,周某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该债权列为普通债权。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已与仁和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办理了预告登记,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双方争执不下,因此成讼。该案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应属一种非典型性担保。

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直达问题与概要

周某某分别于2011年11月27日、2011年12月21日,以每次200万元的数额,向大庆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提供借款共计400万元。此两笔借款的期限均为4个月,并约定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为担保该债权的实现,仁和公司从其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选出37套房产,与周某某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到期不能还款的,将以上述房屋抵债,双方当事人随后办理了预告登记。

2013年11月2日,法院受理了案外人对仁和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随后,周某某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该债权列为普通债权。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已与仁和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办理了预告登记,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双方争执不下,因此成讼。该案两审法院均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应属一种非典型性担保。尽管其具有合法形式,但因该担保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周某某不享有别除权

对于此类协议,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认定为“担保借款人债权的实现”,[1]又称“买卖型担保”。理论上有观点将其界定为“债权人享有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2]即“后让与担保”;另有学者将其界定为抵押的一个变形,而主张“后让与担保”本身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3]还有学者主张,这种协议实际上违背了《物权法》对流押条款的禁止设定精神,存在规避法律适用的风险。[4](www.xing528.com)

对这种协议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实际上反映了学界对该问题认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此外,在非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这种纠纷的案由往往是“买卖合同纠纷”。[5]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6]的规定,人民法院往往对此种协议属“买卖合同”的性质持反对态度,而将其认定为借贷性质。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种形式的协议是否具有担保效力?特别是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人能否获得破产程序的保护?申言之,出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取回权或者别除权?本文拟从此种协议的性质入手,在分析预告登记效力的基础上,研究买卖型担保权利人是否可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