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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届满后保证金的权属解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二审法院所述,货币的所有权采“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虽然质押合同期间届满,但银行仍旧是该特定货币的所有权人,这涉及货币的特殊权属规则。在质押合同到期后,也即二审法院认为的存款形成日之前,STX公司交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仅体现在《保证金质押确认书》中。

质押期届满后保证金的权属解析

行文至此,有必要对一、二审法院就保证金物权属性认定的不同态度作出些许回应。

第一,在质押期内,特定化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但其权能受限,不能对抗质权人的占有。实务中,账户质押系指担保人据其与债权人的约定,以自己在银行开立的某些或全部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向债权人质押。[16]账户质押有三种情形:一是向开户行质押,此时满足金钱的特定化要求;二是向开户行质押,但不将质押款特定化,即账户资金实际上处于“浮动”状况;三是向开户行以外的第三人质押,其并不实际控制账户。[17]这其中,仅第一种情况构成保证金质押。本案中,STX公司在银行指定的特定账户中依约注入保证金的行为,符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中规定的金钱“特定化”要求,是故该保证金构成动产质物,但其所有权仍归于出质人。我国司法实践上一般对金钱质押持肯定态度,如“王皓、王军等申请执行案外人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18]中,西安中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由于金钱属于特殊的动产,因而金钱质押属于动产质押的一种形式。仍需注意的是,金钱质权的性质也受到诸多争议,有债权质押说[19]、让与担保说[20]、约定抵销说[21]、新型商事担保说[22]等不同观点,其中部分反对观点认为,保证金账户不应被区别对待,因为债务人缴存的保证金都将被纳入由银行控制的资金大循环流转中,[23]并不符合动产质押仅转移占有的条件。

第二,质押合同一旦届满,出质人的所有权即刻恢复,其可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177条[24]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①主债权消灭;②担保物权实现;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④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同时,《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本案中,截至918号税款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担保函之受益人大连港湾海关并未要求中行辽宁分行承担责任,是故该保函所担保的主债权,即STX造船公司的税款债务已经消灭。所以,根据《物权法》第177条[25]和《担保法》第74条的规定,918号担保函规定的担保已自然失效,而设立在200万元之上、用以为918号税款保函提供反担保的质权自然消灭。从质权的基本原理来看,质押期间,“他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出质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质权人的占有权,“否则,他物权就会徒有其名”。[26]但质押期届满后,出质人对金钱质物的所有权即完全恢复,此时可以对抗原质权人,要求原物返还,这种推论也即一审法院的结论。

第三,质物的货币属性改变了二审法院的判断。如二审法院所述,货币的所有权采“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虽然质押合同期间届满,但银行仍旧是该特定货币的所有权人,这涉及货币的特殊权属规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货币作出了经典定义:“作为价值尺度并因而以自身或通过代表作为流通手段来执行职能的商品,是货币。”[27]正是货币的本质、价值和交易的需求等要素,形成了“货币属于其占有者”这一法谚。[28]金钱“占有即所有”规则的适用关键在于,其可以排除当事人主观意思对金钱权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29]然而,存款货币是否仍以“占有即所有”作为黄金法则,尚值商榷。针对不具有“物”的形态的存款货币,存款货币的所有权归属理论不宜完全照搬“占有即所有”规则。[30]具体而言,存款货币的所有权移转不应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在错误汇款中,不能因汇款人的错误而将该风险转嫁给汇款人。[31]学界对存款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批评声音,鲜明地指出存款货币的所有权移转,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www.xing528.com)

在文首的案例中,STX公司在支付该保证金时是否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到期后,也即二审法院认为的存款形成日之前,STX公司交付保证金的意思表示仅体现在《保证金质押确认书》中。但显然,合同对“存入路径返还”的要求无法体现出STX公司转移金钱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甚至相反,该约定体现出合同到期后STX公司有权主张返还原物。换言之,STX公司自始没有转移金钱所有权的主观意思。

但需要说明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亦有其自身道理。一方面,STX公司没有明示其只转移金钱的占有,而非所有权,在传统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下,将该笔保证金认定为存款亦有合理性;另一方面,依商业惯例亦能说明该笔款项具有存款的性质。与此相似,一般认为同样具有担保效力的定金,其所有权于成立时转移,因为接受方收取定金后,“一般可以任意消费和为法律上的处分,显现出所有权的性质和效力”。[32]并且,结合银行与企业间开户存款的普遍商业惯例,亦可推定质押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之间自然形成了默示性的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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