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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返还请求权的被动债权说明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对货币存款的权属性质存在不同学说,二审法院显然采取了金钱货币“存款人债权说”。对法定抵销权而言,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承认银行的此类权利。在缺乏抵销的明确约定时,银行未必享有对债务人存款的法定抵销权,二审法院的论证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不同于一审思路,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质押合同届满后,该特定账户资金已自动转化为存款,故可以成为抵销的对象。

对货币存款的权属性质存在不同学说,二审法院显然采取了金钱货币“存款人债权说”。不同于“存款人所有权说”,“存款人债权说”认为,货币为一般等价物和高度替代物,存款人将货币存入银行即失去所有权,而仅得对银行享有提取存款和收取利息的债权。[11]若采此观点,则银行的金钱债权与存款债权间可相互抵销不证自明:存款人与银行间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中经裁判文书确认的主动债权属于同类债权,自然属于抵销权的范畴。

但是,考虑到银行是特殊的贷款人,其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调整。依据《贷款通则》第2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包括: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还可“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12]但这种直接划收本息的行为,针对的是约定抵销。对法定抵销权而言,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承认银行的此类权利。参考域外立法,在普通法系国家,一般规定银行行使抵销权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互负债务,客户在银行的一般存款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当客户也对银行负有债务时,双方互负债务的关系就形成了;二是被抵销的债务是到期且未付的;三是被抵销的存款必须属于存款人所有,如果账户中是信托财产就不能被抵销。[13]可以发现,普通法系国家的银行抵销权与一般的法定抵销权没有本质区别。(https://www.xing528.com)

以上是对银行抵销权的一般性分析,然而,当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银行对债务人存款行使抵销权是否会受到更多的限制?韩长印教授认为,银行不得划扣破产企业在其账户上的存款用于抵销破产企业对其所欠的借款和利息。[14]美国法中,银行对储蓄账户中存款的抵销可能受到法院冻结令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于1995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债权人对债务人账户管理性的‘扣留’或‘保全’以行使其抵销权并不构成对冻结禁令的违反,也不需要向管理人归还财产,但其也不得实际进行抵销,除非破产法院解除了冻结。”[15]我国对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也有类似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款项抵扣债务。但经人民法院依法许可的除外。该条表明,法院对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有冻结职能,银行不能行使民法中的抵销权,而只可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经法院的特别许可。

综上所述,即使依照二审法院对保证金的物权属性认定逻辑,但因债务人在银行的存款并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对破产企业的普通存款行使抵销权不仅缺乏法律明文授权,而且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还有可能受到破产程序的特殊限制。在缺乏抵销的明确约定时,银行未必享有对债务人存款的法定抵销权,二审法院的论证尚有值得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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