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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偏颇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规定及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使其恢复至尚未处分时的状态。否则,不仅与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而且会危害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本案中,破产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是无息借款,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符合撤销的例外情形。因此,从上述两个角度进行解释,债务人清偿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偏颇清偿的例外。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使其恢复至尚未处分时的状态。所以,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既对债务人有利,又对全体债权人有利,则无须主张撤销。否则,不仅与破产撤销权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而且会危害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企业破产法》第32条后半段[21]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22]规定了对到期债务清偿行为可撤销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三类:其一,债务人的清偿系维系基本生产需要的水电费等;其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其三,清偿行为有益于债务人财产的。

本案中,破产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是无息借款,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符合撤销的例外情形。一则本案中的清偿借款不在列举的两种具体事由中,二则本案中债权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前,债务人的还款行为发生在后,债务人的清偿只可能减损而非增加自身的财产总量。但是,从偏颇清偿可撤销例外条款的设立目的出发,将清偿无息借款的行为纳入其中后,仍有一定的解释空间。具体而言:

第一,司法解释将债务人为维持生产经营需要所支付的费用表示为“水费、电费等”,因此不应狭义的将相关费用仅理解为水电费,而应当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对其他与维系经营具有紧密联系的费用支出,也应包括在内。本案中若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保持自身正常运营所必需的,例如企业陷入资金周转困境或者为保证生产继续借款清偿员工工资等,那么该借款可以被为认定为保护生存利益所必需的费用进而免于被撤销。(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对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判断不应仅从清偿行为出发,而应把债务人的交易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本案中即把借还款行为进行一体化分析。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无息的短期周转借款,债务人在10日内进行了偿还,有理由认为债权人的借款缓解了债务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双方的借还款行为并未不当减损债务人的既有财产,反而使得债务人脱离经营困境,得以继续运营。从长远角度看,这一借还款行为还有利于留存债务人的运营价值,甚至增加破产财产的总量。因此,从上述两个角度进行解释,债务人清偿短期无息借款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偏颇清偿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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