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破产撤销权一般均由管理人通过破产撤销诉讼方式行使,前一问题不存争议。根据责任说,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根据责任说,破产撤销权作出之后,被撤销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仍然有效,不直接产生物上请求权,破产企业享有“责任法层面的取回权”,即撤销相对人受让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自动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破产债权人可对此直接请求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未就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律效果等存在不同观点。总结起来,在行使方式上,有“单方行为说”“形成权说”与“形成诉权说”;在法律效果上,存在“债权说”“物权说”与“责任说”。由于破产撤销权一般均由管理人通过破产撤销诉讼方式行使,前一问题不存争议。而关于其法律效果,“物权说”认为,一旦撤销权生效,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诈害行为)的效力绝对地消灭,即撤销权本身足以产生物权变动;“债权说”则认为,将撤销权解释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返还因债务人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权利,并非对于诈害行为效力的直接否认,即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是相对的无效。[41]“责任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伴有“责任上的无效”效果的形成权。根据责任说,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使撤销的相对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易言之,撤销的相对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不必将脱逸财产实际归还给债务人。[42]责任说的效果在于,撤销相对人破产时,脱逸财产不可作为其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对脱逸财产具有“责任法层面的取回权”。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中肯的,且具有极大的实践价值。
根据责任说,破产撤销权作出之后,被撤销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仍然有效,不直接产生物上请求权,破产企业享有“责任法层面的取回权”,即撤销相对人受让的财产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自动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破产债权人可对此直接请求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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