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平移”产生于银行借贷实务中,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从金融学视角看,“贷款平移”可归为商业银行实施信贷退出的一种微观形式,可将其理解为“债权转移”信贷退出方式的“异化”。即当发生困难但具备部分优良资产的企业被重组或合并,商业银行的债权转移到新的法人企业;[1]“贷款平移”是指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无力偿付债务时,商业银行授信给担保人贷款,再由担保人借款给债务人,用以偿还银行贷款,进而达到债权从银行债权人到担保人的“转移”。可见,所谓“贷款平移”,是金融机构为避免坏账风险而推行的一种互保制度,即担保人向该债权人银行申请一项新的贷款来代替债务人进行清偿,并由债务人就担保人的借款提供新的担保,以此来维系债务人企业的现金流转。所谓“平移”,即是将本属于银行的坏账风险,转移给担保人,并在短期内化解债务人的清偿风险。实践中,金融机构向担保人发放新增贷款,由担保人通过专用账户,将该笔贷款精准地回流到债务人的账户上,以此来解决坏账风险的问题。
“贷款平移”对三方当事人均将产生显著的融资效果:债务人免于在官方征信中留下不良记录,且可在短期内缓解债务偿还不能的风险;金融机构则收回不良贷款,降低金融风险,与此同时还新增了贷款授信;担保企业在成功满足资金运转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一项针对原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甚至可以认为,贷款平移是一种以债权为主要标的的买卖行为,即债权人由金融机构更换为担保人,原银行债权人作为债权让与人,新债权人即担保人作为受让人;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原债权人的信贷行为加入买卖标的。作为对价,担保人即受让人需要支付与原债权等额的金钱,并以转入原债务人账户由银行扣划的方式进行给付。至于从属于该债权的担保,基于担保人成为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无其他担保人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因广义上的混同而消灭。[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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