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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疑难案例2020年研习报告:案件事实与问题提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银行划扣款项与佳路利公司清偿的440万元,合计为7 940 668.4元。2013年1月23日,吴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佳路利公司清算委员会的重整申请。管理人认为,佳路利公司前述7 940 668.4元对交行湖州分行的个别清偿行为已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应予返还,故诉至原审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破产疑难案例2020年研习报告:案件事实与问题提出

自2012年2月22日始,浙江佳路利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路利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州分行”)签订多份借款合同。该借款由浙江吉昌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昌公司”)、杨某某、许某某在最高额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2012年7月23日~2013年6月21日,由于佳路利公司未按约还款,交行湖州分行多次从佳路利公司账户中划走贷款本息。2013年3月8日、8月15日,佳路利公司以自有厂房和土地抵押,分别向第三人施某某(其身份也为吉昌公司的法人代表)借款3 252 271.81元、440万元,其中440万元用于清偿尚欠银行的债务。银行划扣款项与佳路利公司清偿的440万元,合计为7 940 668.4元。

另查明,2012年9月,佳路利公司称因资金枯竭而停产,遂向吴兴区环渚街道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2年10月20日,吴兴区环渚街道筹备组依佳路利公司申请,成立佳路利公司清算委员会(即清算组)。2012年12月,佳路利公司清算委员会以佳路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佳路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交由吴兴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2013年1月23日,吴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佳路利公司清算委员会的重整申请。施某某以担保债权人的身份,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认为,佳路利公司前述7 940 668.4元对交行湖州分行的个别清偿行为已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应予返还,故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讼争的两笔扣款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清偿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于交行湖州分行辩称的施某某向佳路利公司还款系替代吉昌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一节,因与该款由施某某账户支付至佳路利公司账户,所涉资金系佳路利公司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后向施某某借款所得、施某某作为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债权人进行了破产债权申报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二审法院予以维持。(www.xing528.com)

本案反映了破产法对贷款平移现象能否适用破产撤销权问题,具体包括:其一,何为贷款平移,如何确认讼争的两笔扣款系贷款向担保人平移还是向案外第三人平移;其二,若认为该扣款是原债权的连带担保责任人吉昌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其是否应受到破产撤销权的调整;其三,若认为该扣款系佳路利公司向案外第三人施某某借款以抵偿旧债的行为,是否应受到破产撤销权的调整;其四,贷款平移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如何,如何界定扣款的追回对象以及债权的申报主体,管理人应如何应对同一债权被双重申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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