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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化可能路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组表决应采同一组内债权人利益“实质相似”标准。重整计划需要该分组的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故此,应当对重整计划表决分组中的多数决进行一定的限制。可见,对于在重整计划中受损的少数债权人,即使其在表决中的债权占比并未达到有效反对的标准,仍可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而不受该计划的约束。

合法化可能路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

本案的重整计划不仅严重限制了原告债权人的利益,还限制了重整程序中所有抵押债权人的权利。对此,可以作出合理假设,所有抵押债权人均对该重整计划表示反对,但即便如此,如果所有抵押债权所代表的债权额在担保债权中未占到形成反对意见的有效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一的比例),因此被其他类型的担保债权人所裹挟,无法有效反对该重整计划。因此,有必要探讨该重整计划在表决通过时,分组方式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1.分组表决应采“实质相似”的分组标准。重整计划中债权人会议不采取集中表决,而采用分组表决的方式,这是由重整计划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其对于债权人利益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分组表决是指“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债权人分为若干小组,再以小组为单位分别进行表决,然后按各组表决的结果计算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38]其保障债权的制度价值,体现在防止债务人优待某类债权人或者使某类债权人的投票权无效。比如,若某类债权人的债权额和人数都低于法律规定的形成有效反对意见之界限,此时集中表决将实质剥夺该类债权对重整计划表达意见的机会。

分组表决应采同一组内债权人利益“实质相似”标准。各国法律对分组表决的立法模式可大致分为概括式和列举式,而其核心做法都是按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获得清偿的顺序进行分组,使每一组内所有成员的权益实质上相同。[3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亦指出:“对债权实行分类的首要目的是要达到给予债权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要求,对类似情形的债权同等处理,确保重整计划对某个特定类别的所有债权给予一系列同样的条件。”

对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所采的是列举模式,根据该法第82条及第85条规定,重整计划的表决组可分为优先债权组、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其中前四项为强制性分组,后两项为任意性分组。但问题在于,这六组内是否存在进一步细化的可能?列举模式不能穷尽所有分组表决的情况,分组的细化是可能且必要的。譬如针对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内部存在不同的清偿顺序时),以及出资人中存在优先股普通股的区别时,既有进一步分组的必要。[40]可见,应该对现行破产法中分组的规范进行扩大解释,纳入“实质相似”的标准,当案情显示组内存在受偿利益的显著差别时,应细化分组方式。当然,这种细化的手段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若在表决时,所设定的分组足够小,以至于将每一个债权人都视为一个组,则第86条第1款将成为纯粹的“全体一致”规则,[41]反而不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

而在本案中,四位抵押债权人被要求承担所有破产费用,可见其担保物权相较于同时处于优先债权组的其他优先债权人,可能受到了更为严苛的限制。若该重整计划的通过仅是因为四位抵押债权人在优先债权中债权比例不足,导致其一致的反对意见被其他不需要负担破产费用的优先债权人所裹挟,应认为该分组方式不合法,所产生的决议效力亦存在瑕疵。(www.xing528.com)

2.特定内容的分组表决应对多数决予以限制。重整中表决通过规则的设计,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也十分关键。《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在人数标准和债权额标准方面分别实行一般多数和特别多数决规则。然而,这一规则是否可以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小组的表决?有理由认为,当特定组别在重整计划中得不到任何利益,应当推定该组反对重整计划。重整计划需要该分组的所有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故此,应当对重整计划表决分组中的多数决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一,当重整计划对特定类型的债权人不产生任何利益(如本案中的抵押权人组)时,继续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决规则,无法体现出少数债权人对其利益明示放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前所述,虽然重整计划可能对担保权人的优先权作出限制,但是该特定权利人对其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不能采取推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因此,即使特定组别中的多数人赞成重整计划,这种权利的放弃“仅对明确投票作出同意表示的个体权利人有效,而不适用组别内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42]

第二,少数人的异议权也可以反证应对多数决规则进行适当的限制。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第4章“重整”第58条指出,异议人对重整计划提出质疑的理由包括:“计划中的建议对持异议者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或计划中对债权的处理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债权排序方法(除非已达成协议同意更改该排序)。”可见,对于在重整计划中受损的少数债权人,即使其在表决中的债权占比并未达到有效反对的标准,仍可对重整计划提出异议,而不受该计划的约束。

本案中,即使原告之外的其他抵押权人“自愿”承受破产费用的分摊责任并且对重整计划投出了赞成票,但基于重整计划系对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作出调整,不应否认少数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否认该重整计划对其担保债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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