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2020年破产案例研究报告: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的拘束力判断

2020年破产案例研究报告: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的拘束力判断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计划的约束力并非绝对,一般认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作出让步而未受偿的部分,在重整程序结束后仍可请求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清偿。因此,本案中法院若要否决保证人责任,应以保证人责任的范围加以论证;法院此时援引《担保法》第28条中免责的相关规定,疑为对重整计划拘束力的误读,构成对少数异议人享有的担保权的不当限制。

2020年破产案例研究报告: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的拘束力判断

重整计划的约束力并非绝对,一般认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作出让步而未受偿的部分,在重整程序结束后仍可请求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清偿。[31]在债权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债权的担保时,其在重整计划作出的让步应视为仅针对破产债务人,而并不影响破产程序之外的担保债权。

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原告对其确认同意,因而其对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负担具有协商自愿的性质。但说理过程似乎回避了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原告的确认盖章仅是对管理人依据已获批准的重整计划作出的债权受偿确认书的承认,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此时并无其他选择,盖章行为本身并未代表其在重整计划表决时投了赞成票;其二,即便原告确实在债权人会议中明确投了赞成票,这也仅代表债权人同意在自身受偿的债权额中优先扣除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但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并不代表其放弃了相应的担保债权。

为主张其对重整计划的确认并非其放弃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证明自己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并未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担保债权人自证曾经在债权人会议中作出反对,以证明其不曾放弃物上担保,可以考虑为保护此类债权人权利的一种方法。美国一些法院曾有过类似的观点,对于不同意有关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可支持其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连带债务人满足以下部分或全部条件,方可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①连带债务人的利益和主债务人具有一致性,要求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最终会导致破产财团的减少;②连带债务人已为重整贡献了数量显著的财产;③此种限制对破产重整的进行至关重要,如避免主债务人被连带债务人追偿;④绝大多数受影响的债权人都同意接受有关重整事项;⑤有关重整计划确立了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债务的机制;⑥重整计划为相关的不同意该计划的相关权利人提供了就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机会等。[32]可见,重整计划的通过并不一定会对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www.xing528.com)

反过来看,保证人若主张重整计划表明担保债权人对其物上担保权利的放弃,必须证明债权人在重整表决中曾明确同意放弃抵押权或免除保证人的清偿义务,才能在重整程序之外产生约束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对于“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明示”,最高人民法院也持赞成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7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33]重整计划的表决也当同理,除债权人明示放弃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债权人在表决中投反对票、弃权票还是未参加表决,均可推定担保债权人具有保留权利的意思。

综上,我们认为只有担保债权人在重整计划的表决中明确表示放弃物上担保的权利,否则其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从重整计划约束力的相对性出发,原告承担相关破产费用的行为当属一种让步和妥协,但这种妥协仅在重整程序中具有效力,并不应影响其作为担保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因此,原告在重整程序中接受未就抵押物价值实现完全受偿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其自愿放弃了重整程序之外尚存的担保债权。因此,本案中法院若要否决保证人责任,应以保证人责任的范围加以论证;法院此时援引《担保法》第28条中免责的相关规定,疑为对重整计划拘束力的误读,构成对少数异议人享有的担保权的不当限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