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形式审查权-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形式审查权-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审查”一词,但管理人审查的标准是“材料齐全”,当可解释为形式审查。应予说明的是,所谓管理人的形式审查权,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审核债权内容的权力,只是这种调查权应与债权人会议协同行使,“对债权审查的权力,并不仅在于管理人一人之手”。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核查该初步债权表,而且在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形式审查权-2020年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

1.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58条第1、2款同时规定:“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由此可见,破产债权的确认至少需要经过三个机构的三道程序,三个机构的职权并不相同,即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申报的债权具有“审查权”[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登记在债权表中的债权具有“核查权”,而人民法院对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具有“确认权”。这里,立法分别用“审查”“核查”和“确认”三个不同的用语,将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法院在破产债权确认上的权限划分开来。

对于管理人来说,其首先要做的工作是接受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主张并证明其合法债权的制度。虽然进行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要求参加破产程序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当然代表其已经取得破产程序的参与权以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权,但债权人通过有效的申报可以取得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人地位,并期待其债权的合法性最终能够通过管理人的审查和法院的确认。破产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中有具体规定,即管理人需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作出审查判断,并根据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而后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确认程序中的主要作用是对管理人呈交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在这一过程中,所有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债权人会议成员阅览,并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已申报债权的成立与否、数额多寡,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性质和顺位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发表意见并提出必要的异议。对于核查中出现的异议,管理人可以据此对债权表作出相应的修改,也可根据情况允许不同的异议主体依法提出不同的确认之诉。最终,在债权人会议审核通过债权表后,管理人需将债权表呈交法院加以确认。

在债权确认程序中,法院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一锤定音”的角色,对于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对此,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是一种“无异议确认”的债权确认模式。[3]不过,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应对“无异议”的债权表作出确认裁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对其内容不加审查而直接确认。如果法院发现管理人制作并提交裁定的债权表存在错误,即使是债务人、债权人因信息不全面和不对称等原因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行使监督权,要求管理人予以纠正。[4]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仍有异议,则可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管理人以直接确认债权的权力,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中的职权仅为债权审查权,法院才是最终确认债权的主体。(www.xing528.com)

2.形式审查的实践考察。除法教义学上可将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解释为形式审查外,有些法院基于破产案件的办理实践,对债权申报的“形式审查”规定了更精细化的操作规范。从其文件要旨上看,管理人有义务接受债权申报,并且对形式符合要求的债权登记造册。也即,在管理人制作债权表时,似乎不需要对债权的内容进行审查,而是根据相关材料予以登记。这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5]中有更加细化的表述,该规范第22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债权审查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第23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不全的,管理人应当允许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补充。”虽然上述规定中使用了“审查”一词,但管理人审查的标准是“材料齐全”,当可解释为形式审查。此外,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管理人也只需及时告知债权人,给予债权人补正的合理机会。

应予说明的是,所谓管理人的形式审查权,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审核债权内容的权力,只是这种调查权应与债权人会议协同行使,“对债权审查的权力,并不仅在于管理人一人之手”。[6]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后制作的仅是初步债权表,“主要用于债权人查阅、债权调查确认后作为债权人会议表决分组的参照”,[7]管理人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债权申报的情况,不得虚报和瞒报。债权人会议的职责是核查该初步债权表,而且在核查中有权提出异议,并对管理人的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复核与纠正。对此,也可以借鉴日本德国有关债权审查确认的立法模式,组织专门的债权调查会议,由债权人、破产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管理人等参加。

综上,无论是立法,还是地方法院的操作指引方面,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权和异议权,故对管理人接收申报时的审查权限进行限制,不允许管理人径直判断债权的有效性,继而保障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最终核查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