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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路径:允许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探索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达到单个职工债权人权利保护、公共政策考量,以及司法自愿有限性的多重平衡。本文赞同王欣新教授等关于职工债权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的主张。工会裁决认为职工理由正当,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仍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的,职工债权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优化路径:允许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通过前文分析,当前司法实践对职工债权人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即只要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且以劳动债权为由主张破产申请的,一概不予受理。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显然无法机械地解决所有情况。尤其是职工离职后,其劳动报酬得不到合理清偿,人民法院再对其破产申请权进行限制,将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但“限制说”也有其合理性,即劳动债权确实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如果允许任何职工债权人都提起破产申请,即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对这些申请进行审查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是故,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应有一定限制。探索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达到单个职工债权人权利保护、公共政策考量,以及司法自愿有限性的多重平衡。

第一,允许已经离职的单个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设定的语境,如果职工已经离职,劳动关系已经消灭,企业在破产时也不必再提交职工安置预案,管理人也无需制作工资明细。然而,实践中大多单个职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几乎都是职工离职后产生的纠纷,此时其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职工”,与原单位也无任何劳动关系,其只是普通债权人。此时,“限制说”中指出的令职工债权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破产申请,显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第二,对在职职工设定申请顺位限制。在职员工是指仍与债务人企业维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具有组织从属性,前文“限制说”将其视为一个整体,有特定的合理性。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应尽可能考虑所有情况,“限制说”中指出的破产申请道德风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都有发生的可能性。故此,应当对在职员工的破产申请权进行限制。本文赞同王欣新教授等关于职工债权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申请的主张。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员工的理由不适当的,员工可向工会申请复议一次。工会裁决认为职工理由正当,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仍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的,职工债权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www.xing528.com)

综上,允许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区分员工是否在职:对离职员工,一律允许其提出破产申请;对在职员工,其先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为提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怠于履行该项义务的,单个职工债权人方可提出破产申请。对其他事宜,仍可依照劳动仲裁、诉讼、执行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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