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允许个别职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是完善破产法职工债权权益保护制度的需要。职工债权不同于普通债权,具有人身从属性和团体从属性,若职工债权得不到合理受偿,不仅会使一些劳动者难以维系正常的社会生活,也会危害社会的稳定。为避免上述问题出现,破产法赋予了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但职工债权能否获得充分的受偿取决于企业破产财产的多寡,而据调查我国有相当部分企业申请破产时,其资产负债率已大大超过安全系数,债权受偿率一般仅在10%左右。[21]因此仅有受偿上的优先顺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是不够的,赋予个别债权人破产申请权,有利于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尽早进入破产程序,方便后续破产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行使,对增加债务人财产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职工债权人相较于普通债权人更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情况,肯定个别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契合破产法构建高效率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但我国目前尚无企业破产原因的公示制度和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外部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22]企业职工作为内部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到企业的真实情况,由他们提出破产申请可以加速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运行,避免经营不善又扭转无望的企业长期占用和浪费社会资源。(www.xing528.com)
第三,有利于解决债权人申请破产动因不足的问题,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担保债权人没有申请其破产的动因,因为债务人破产与否并不会对其担保债权的实现产生实质性影响;加之,普通债权人得知债务人濒临破产时,往往倾向于单独行动,从而在“勤勉竞赛”中抢得先机,实现个别清偿,而非提起强制申请。[23]故相比较而言,职工债权人最具有破产申请动因,一方面是因为其不像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另一方面是其在破产财产分配中有比普通债权优先的清偿顺位,由此应切实保障个别职工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并鼓励单个职工债权人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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